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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6月11日公布了《關於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後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全文見六版)。該司法解釋明確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判處附加刑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改變罪名後,不得判處附加刑。
近來,不少高級人民法院對在審理被告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刑事案件時,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適用附加刑或者將罰金刑改為沒收財產刑等問題不明確。
該司法解釋強調,第一審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較輕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該司法解釋自6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