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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駕車違章後,被交警攝錄。在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時,交警對其罰款二百元。該男子對處罰結果不服,將交管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書》。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書》。據了解,這是本市第一起質疑交警攝錄處罰的案件。
違章司機不服『攝錄處罰』
2006年5月,李某駕駛汽車行至一個路口時,在看到前方紅色信號燈時繼續左轉,被值勤民警攝錄下來。2007年3月的一天,李某主動到交管部門接受了違章處理。
交管部門對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罰款二百元。被罰後,李某不服,將交管部門訴至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一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交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判決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他表示,交管部門向其出具的《處罰決定書》,未告知其享有向政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的權利,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李某表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但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直接認定二百元以下罰款應當包含該數額,是對《交通安全法》的擴大解釋,所以請求法庭撤銷原審判決,同時撤銷交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李某表示,對其處罰不適用簡易程序。交管部門的代理人表示,值勤交警將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攝錄後,依法進行了證據固定。李某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時,值班交警在確認其具有違法的事實後,依法向其履行了口頭告知程序,並開具了《處罰決定書》,李某在簽字欄簽字予以認可。
李某因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已到政府部門要求進行復議,可見交管部門並未剝奪李某的復議權利。該代理人最後表示,交管部門並未濫用簡易程序,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李某的上訴請求。
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李某作出罰款二百元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李某以交管部門『技術監控記錄作出的處罰不是現場處罰,不應適用簡易程序,且其未全面履行告知義務,剝奪了他向政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為由,請求撤銷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因《處罰決定書》中已告知李某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而且李某也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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