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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的《『中國管理科學院院士』騙局真相浮出水面》報道一經刊出,迅即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各媒體紛紛就此事發表評論:
中國科學院:
雖然院士評選不是由中央政府組織的政府行為,但是院士稱號是國家授予的,並不是任意的機構可以隨意評定的。
工人日報:
說白了,騙子們真正看重的,不是這些堪稱社會精英的人有多麼好騙,而是深知他們的某種心理需求有多麼強烈。類似的騙術之所以連綿不絕,個中關鍵正在於此。
解放日報:
一起公開的騙局,一套拙劣的騙術,歷經好幾年,風行大半國,那麼多名人涉陷,那麼多智者上當,這裡面的教訓,恐怕值得我們從社會學、心理學的深度舉一反三!
廣州日報:
『院士』這個稱號,總是讓人覺得學問到了極點,當你知道『中國管理科學院院士』原來是交錢就可以獲得的一個稱號,會有受騙感。但這其實未必就是『管理科學院』的問題。
錢江晚報:
『假院士』的吸引力不弱,正說明了『真院士』的磁場太強,強到已經對正常的學術活動和學術自由產生了一定的乾擾,而院士的終身制和評選中的一些問題,也正越來越多地受到人們的垢病。
『入選某書』到『入選院士』,該類詐騙近年愈演愈烈,引起了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並送與它一個名稱———榮譽型詐騙。據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調研顯示,榮譽型詐騙已經成為了詐騙犯罪的重要形式。僅今年前5個月,該院就受理榮譽型詐騙案件14起,超過了2005和2006年的總和。
榮譽型詐騙,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當事人想獲得榮譽的心理,許諾給予當事人各種榮譽,從而騙取財物。
榮譽型詐騙,到底呈現出什麼樣的犯罪特征?又是什麼原因,讓那些擁有較高教育文化水平的人掉入了『陷阱』呢?
榮譽型詐騙集中在書籍出版業
分析三年來的榮譽型詐騙案,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發現,此類詐騙案件絕大多數都集中在書籍編輯出版行業,也就是俗稱的編書詐騙。
犯罪嫌疑人以編輯出版大型歷史性文獻書籍為由,謊稱被害人事跡突出,經領導推薦可以入編某書,從而讓被害人交納版面費,進而再推薦榮譽證書、獎杯、牌匾等以騙取被害人財物。
榮譽型詐騙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團伙作案。
從海淀區檢察院的調研中可以看出,隨著每年榮譽型詐騙數量的增長,參與人數也在不斷增長,甚至有的案件是二十多人集體作案。
犯罪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具備完整的總經理———業務主管———業務員三級管理模式,另外還有財務和後勤人員。
這些形式上的外衣,不僅讓應聘的業務員在最初不容易辨別其真偽,更是讓被害人難辨真假,具有極強的迷惑性。
這些團伙的集中地,在海淀香山娘娘府和永定路、半壁店一帶。犯罪嫌疑人都是成立一個或者多個機構,然後與合法的雜志社或社會團體簽訂合作協議,更有的犯罪嫌疑人同時成立兩個機構,相互之間進行合作。
犯罪手法基本雷同,嫌疑人支付給合法機構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用,以合法機構為主辦方,犯罪嫌疑人公司為承辦方。隨後,嫌疑人通過網絡找到被害人,由業務員通過電話與被害人聯系,向被害人介紹所能授予的各種榮譽,並傳真、郵寄相關編撰說明、邀請函等給對方,以達到騙取被害人信任從而令其匯款的目的。
為防止被查獲,所有業務員都被要求使用化名,不得使用本人的真實姓名。為保證順利拿到詐騙的贓款,主犯一般都從郵局租賃一個公眾自取信箱或者在銀行建立一個專門賬戶,讓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郵箱或者賬戶,公司專人取款,不允許被害人將款項匯給業務員個人。
冒用或虛構『中字頭』機構
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何柏松說,被害人自身的虛榮心是犯罪嫌疑人詐騙得逞的關鍵因素。『我們之所以稱之為榮譽型詐騙,就在於該類詐騙抓住了被害人想獲得榮譽的心理,漫無邊際地向被害人承諾給予各種榮譽,使得被害人在虛榮心的支配下蒙蔽了雙眼,輕易相信犯罪嫌疑人,從而上當受騙。』
犯罪嫌疑人身處首都北京是詐騙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冒用國家部委或者權威研究會、協會以及虛構的『中字頭』機構的名義,使被害人更容易相信其真實性。如果被害人問到其上級單位,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會說自己單位是中央聯合八大部委組建的下屬單位。
有的組織機構為謀取利益,也沒有盡到應盡的監督職責。在榮譽型詐騙中,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會尋找合作方,他們會找來一些機構,一般是以中字頭命名的社會團體或者某個領域的專業機構,以合作方為主辦方,自已為承辦方。
這種情況下,合作方一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但合作方實際是負有監督職責的。多數合作方基本上只收取費用,不做任何監督工作,沒有盡到應有的監督職責,甚至接到被害人的投訴,也不做實質調查。
應規范出版行業管理
榮譽型詐騙近半數是編書詐騙,出版社的正規書號都是由新聞出版總署按照各出版社的編輯人數每年下發給出版社,是一個總量。至於出版社用書號出版何種書籍,怎麼出版,完全由出版社掌握。因此,有的出版社在書號有富裕的情況下,會與沒有出版資質的機構合作出版圖書,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書籍的組稿、編輯、出版、發行實際上出版社不做實質審查,只做形式審查。
海淀區檢察院報告認為,應該加強對出版社的管理,改變現有的運作模式,將事後監督提前為事先或者事中監督,或許會有效控制榮譽型詐騙的發生。
此外,檢察機關對防止榮譽型詐騙還給出了其他的建議。
對工商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應從年檢、稅務等方面加大監管力度,對短時間有大量業務或者經營很短時間即停止業務的公司應重點檢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借合法的公司外衣行詐騙之實。對短時間大量資金匯入的公眾自取郵箱,也應加強管理或者定期調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郵箱實施詐騙行為。
有關單位和社會團體、協會在與他方的合作過程中,應加大對合作方資質的審查,對合作方開展的業務全程監督,不讓犯罪嫌疑人輕易打著合作方的幌子進行詐騙。對合作方監督不力導致犯罪的單位,有關部門應給予相應的處罰。
對此類案件也要加強法制教育,讓更多的人不再迷信首都,不再迷信各大部委、協會及專業機構,也就避免了輕易上當受騙。
最後,要加大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榮譽型詐騙在犯罪手法上具有傳播性,因此加大打擊力度不僅可以威懾其他有犯罪欲的人,還能斬斷犯罪方法的傳播途徑,有效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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