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年僅4歲的瑞瑞(化名)因手指受傷接受手術時,醫院竟將一根鋼針遺留其中,孩子家長將醫院告上法院。豐臺法院日前一審認定醫院應承擔部分責任,賠償4000元。
2005年7月,當時只有1歲的瑞瑞因燙傷被送到某醫院救治,並進行了手術。
出院不久,她的小拇指仍然疼痛不能彎曲,再次到該院檢查時,醫院竟說,上次手術由於疏忽,誤把一根針遺留在瑞瑞手指內。醫院表示抱歉,並免費為孩子手術拔出鋼針。後來,雙方達成協議,約定醫院給付2萬元作為經濟補償,家屬如再次以此事提出異議,則退回補償金,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程序解決。瑞瑞的父母表示同意,並以此作為此次糾紛的終結。
但不久後,瑞瑞的手指仍不見好轉而且日趨嚴重。去年6月,家長帶孩子到另一家醫院治療,並再次實施手術,又花了8000多元。瑞瑞父母認為,由於第一家醫院的重大過錯,導致孩子多次承受手術痛苦,起訴該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3219.35元。
豐臺法院采納了司法鑒定機關作出的書面說明,認為該院對損害結果應承擔部分責任。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有效,醫院的反訴法院不予支持。鑒於協議未明確約定今後發生的與本次醫療爭議有關費用負擔方式等,因此法院根據鑒定的補充意見,判定醫院賠償醫療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通訊員王悅)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