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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進入重建階段,會遇到地震帶來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變化,災區群眾十分關注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法律問題。對此,本刊編輯部請有關法律人士作出解析。
人員下落不明,怎麼辦
汶川大地震造成數萬人死亡,上萬人下落不明。在這次遇難人員中,有些屍體不能確定身份。那些下落不明的人,是死亡了,還是失蹤了,抑或在其他地方,一時也無從知曉。他們的個人債務由誰承擔?債權由誰行使?本人的財產歸誰保管或所有?
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的次日起算。也就是說,在地震發生期間,如果和家人失去了任何聯系,從最後一次有聯系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兩年或四年的期限。
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是利害關系人。我國法律對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後的限制。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後一個順序為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果前一順序的申請人不宣告死亡,後一順序的申請人宣告則無效。
公民被法院判決宣告失蹤後,在財產關系變動上,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對死亡者或被宣告死亡者,財產可通過繼承方式確定。在勞動關系變動上,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
無主財產,該歸誰
據不完全統計,在這次災區搜救行動中,搜救人員拾到大量現金、存折和項鏈、手機等物品。如何處理這些財產,也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地震災害後,會形成大量的無主物,但是並非所有一時找不到主人的錢物都是無主物,因為有些是遺產。如果是遇難者遺留的遺產,則應當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並取得所有權。
一般而言,地震後無主財產主要分5種:無人認領的財產;各類金融機構的存款;證券賬戶上的股票;保險利益所得;各類經濟實體中的股權。
針對地震災害中無主財產性質不同,可以采取兩種方式進行處理:一是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二是對財產無主認定,現行民事訴訟法將其作為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地毀人亡,土地承包經營權咋處理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只要家庭中有一人幸存,就說明權利人依然存在,就應該承認其對以往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繼續享有承包經營權。
我們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均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非個人。如果家庭中無一幸免,則該土地應該收回集體,進行再分配。
房屋塌了,房貸如何處置
房在人不在,人在房不在,房貸怎麼還?地震發生後,關於災區個人住房按揭房貸是否繼續支付餘款的問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對此,銀監會發出關於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應予核銷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