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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下午,備受關注的女大學生殘殺情人案在(雲南)麗江中院一審宣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謝宏和張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陳光呂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法院認為,謝宏、張超、陳光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和殺人的手段,先後劫取被害人木鴻章的銀行存款4萬元及隨身攜帶的現金人民幣2000多元和價值兩萬多元的物品,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法庭宣判後,謝宏、張超、陳光呂3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表示要繼續上訴。
【庭審實錄】『我沒想殺他』
張超:我只想要回木哥承諾給我的錢,並沒提出要殺死他,取到錢後我曾說放了他,但我從衛生間出來就發現人已經死了。我認罪服法,請看在我年少無知,對社會的偏激,一時鑄成大錯,同時我父母已經年邁的情況,給予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謝宏:我痛恨女友被強奸,纔咬緊牙關做這件事,開始並沒有想殺他,只想教訓他一下,後來陳光呂說放走他會對張超不利,要把他打暈,沒有想到用力過猛打死了。『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並認罪服法,請法庭從輕處罰。』
陳光呂:來麗江之前要知道是殺人就根本不會來,我也不缺錢花,殺人是張超提的。逼著被害人說出密碼後,我和張超去取錢。錢取回來後,謝宏與張超在衛生間說話,張超告訴我,要把被害人木鴻章殺掉,謝宏我倆就用繩子勒死了被害人。
【控辯焦點】是搶劫還是故意殺人
庭審中,公訴人指控3被告人犯了故意殺人和搶劫兩項罪名。麗江中院審理認為,3被告人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但故意殺人罪的定性不當。理由是:3被告人勒死被害人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殺害被害人而使用暴力,而是為了達到搶劫被害人財物的目的而實施了暴力。
從作案情節以及被告人謝宏出錢並帶陳光呂購買作案工具、使用暴力逼問出密碼取款、勒死被害人後進行肢解、拋屍、再取款,然後分贓,直到被關押之後,謝宏傳遞紙條,叫張超翻供,並將罪責推於陳光呂等證據證明的事實,足以判定這是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精心策劃和准備的、為劫取木鴻章的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搶劫行為,而不是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為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定性為搶劫罪,對3被告人的殺人行為應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這是我國現行刑法針對搶劫犯罪的危險程度,而專門規定後果加重情節的立法精神體現。
【法庭解疑】取到錢後為何還要殺人
究竟為何殘殺木鴻章?為何取到錢後還要殺人?這是本報在一審開庭審理該案時報道的兩個焦點問題,就此,法院在判決中還特別作出解答。
法庭認為:至於3被告人為何不將被害人的銀行卡內金額全部取走的問題。經查,主要原因在於從銀行的櫃員機上取款每日最高限額只是兩萬元,而且有監控設施,再加案發次日,張超、謝宏即知道被害人親屬及朋友均在四處找尋被害人,並從通話記錄、銀行存款等方面加以分析,故3被告人怕罪行敗露而不敢再次提取卡內餘額。
關於3被告人在搶劫殺人問題上相互推諉,強調自己不是主謀,要求給予重新做人機會的辯解意見及3被告人的辯護人均提出其被告人是初犯,應慎用死刑的辯護意見。經查,3被告人為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物,先後使用了引誘、刀逼、捆綁、殘殺等方法劫取了被害人數額巨大的錢財,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大,依法不宜從輕處罰。因此,對3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2007年6月,張超在雲南麗江『天上人間』夜總會認識了木鴻章,從此兩人長期交往、關系曖昧。2007年12月上旬,張超與男友謝宏到昆明時,找到謝宏的好朋友陳光呂,編造了麗江有人欠他們錢,請陳幫忙討債,出於哥們兒義氣陳滿口答應。12月16日接到謝宏電話的陳光呂向單位請假後連夜趕到麗江,12月18、19日兩天,謝宏、陳光呂買了繩子、橡膠手套、垃圾袋等作案工具,並辦了兩張不用身份證登記的『159』手機卡。19日,張超將木鴻章騙到出租房,木纔進門就被謝、陳捆了起來搜身,搜到2000多元現金和銀行卡。為了活命,木鴻章很快說出了銀行卡密碼,並說卡上有8萬多元錢,不夠還可以向家裡打電話要,之後張超和陳光呂到櫃員機上取了2萬元錢。取錢回來後,因擔心木鴻章報案,3人決定將木鴻章殺死。謝、陳二人勒死木鴻章後,3人將屍體抬進衛生間分屍,『3人竟將木鴻章分成了265塊!』拋屍後,他們又從櫃員機上取了2萬元錢,之後3人分了錢,各自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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