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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0多歲的王大朋(化名)是本市一家環保公司的職工,專門負責汽車尾氣治理工作。工作了十幾年的他,怎麼也沒想到,就因為一次事故,永遠失去了一截腿。日前,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王大朋應獲得91萬餘元賠償。
2006年11月的一天上午,王大朋和同事在一家汽車檢測站給一輛華利車做維修工作時,張林駕駛一輛富康車來治理尾氣。修好華利車後,王大朋和同事孫濤一起對富康車進行尾氣治理。孫濤負責拆接油管,而王大朋負責遞工具、遞油管。
王大朋說,油管接好後,他就把洗缸的機器往汽車跟前拉了拉,並彎腰用機器上的夾子去夾汽車左上方的電瓶。剛夾上還沒有直起腰時,就聽孫濤喊『著車』。
『我急忙站起來,但這時汽車的前保險杠已經撞到了我』,王大朋說,當時他本能地往車的旁邊急跨了兩步,左腿躲出去後,右腿卻被車擠在了牆上。大家把車推開後,纔把他拖了出來。
後來經醫院診斷,王大朋的右下肢被碾軋,肌肉廣泛壞死。因為傷勢過重,只得進行截肢手術,王大朋的右大腿中下三分之一以下被截肢。
脫離危險後,王大朋纔得知,原來當時是因為那輛『肇事車』從檢測線開到修理間後,滅火後沒有摘擋,也沒有拉手剎,張林在孫濤要求著車時,沒有檢查擋位和手剎,站在車外伸手進駕駛室啟動汽車,致使汽車在無人駕駛的狀態下全速前進纔撞傷了王大朋。
事後,王大朋認為,他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負賠償責任,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殘疾賠償金、殘疾補助器具、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1萬餘元。
王大朋的單位某環保公司卻表示,『肇事車』為電噴車,洗缸機器的油管與汽車連接後,王大朋用洗缸機器上的夾子夾住汽車的電瓶,但是此時,並不具備汽車點火啟動的條件。如果汽車點火啟動,還需要使洗缸機器的輸出油壓昇至汽車需要的工作壓力,此壓力的昇高需要半分鍾到一分鍾的時間,否則汽車不能點火,更不能啟動。
同時單位認為王大朋訴訟請求的金額也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不同意他的請求。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大朋在環保公司從事汽車尾氣治理工作,而且雙方簽有勞務協議,屬於僱傭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當中,僱主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王大朋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被治理尾氣的車輛撞傷,作為僱主的環保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於環保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以支持。所以法院一審判決環保公司賠償王大朋各種費用9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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