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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巴黎6月25日電(記者蘆龍軍)根據法國最高法院日前作出的一項判決,法國銀行今後在向客戶推薦投資產品時,應充分說明投資風險,如因風險提示不足導致客戶遭受損失,銀行應進行賠償。
法國最高法院24日推翻了巴黎上訴法院2006年的一項裁決。此案的原告在2000年購買了法國儲蓄銀行推薦的一種投資產品,該銀行當時宣傳說這項投資產品的收益率可達23%,但最終結算時原告卻損失了17%。原告因此指責法國儲蓄銀行未能充分向其說明投資風險。
巴黎上訴法院認為,原告可以從法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提示中得知投資風險,因此判定原告敗訴。但法國最高法院認為,銀行在推薦投資產品時必須提到最壞的投資前景和投資風險,銀行不應以法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風險提示來推脫自己的風險告知義務。
分析人士指出,法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通常會被作為同類案件的參考判例,因此今後法國銀行有可能因此改變產品營銷策略,加大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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