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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市民李麗穿越鐵道口時被火車撞死,家屬索賠,鐵路部門只肯賠償400元,雙方互不讓步只得訴諸法律。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定,被告方鐵路部門應賠償死者家屬20萬餘元。
據主審此案的法官證實,這是近些年來遼寧省此類案件中第一例行人獲得勝訴的案件。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時許,李麗前往沈陽市鐵西區滑翔小區的父母家。橫穿鐵路時,沈陽至山海關的N144次列車呼嘯而至。她被撞飛後摔倒在路基旁,5天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受害人系違法通過鐵路線造成傷害後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據《鐵路法》相關規定,鐵路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後,沈陽鐵路局下屬的有關部門作出這樣一份決定。最後,鐵路部門只表示,根據1979年國務院頒發的178號文件規定支付400元的賠償款。
李麗的丈夫張某認為,鐵路部門在鐵路沿線沒有設防護措施,存在過錯,否則妻子不會出事。在經過多次磋商仍無結果的情況下,2007年4月,張某將沈陽鐵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終審認為,事發地區屬於鐵路線路的安全保護區,但是鐵路沿線靠近事發地區的一側未設任何防護措施。鐵路方面也承認此處為事故多發地段,但只設了一個警示牌,警示牌上沒有禁止通行的規定,相反提示路人『請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這不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還誤導了行人,最終釀成悲劇。
法院終審認為,鐵路部門先期提出的400元賠償標准,已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於是,法院終審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