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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宣告破獲『4•18』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系列詐騙案。這是今年3月5日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偷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明確將偷逃過路費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列為刑事犯罪以來的首例相關案件。(東北網6月3日)
該《意見》明確規定:『偷逃車輛通行費數額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條規定,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偷逃車輛通行費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就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此,我想問三個問題。
第一,偷逃車輛通行費必然是犯了詐騙罪嗎?詐騙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要求,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偷逃車輛通行費確實可能是犯了詐騙罪,例如新聞所揭發的套用軍警車牌、『孿生子』互換車牌、謊稱弄丟過路卡,應該屬於此類犯罪。但並非所有『逃費』都具有上述特點,例如,一些司機趁收費人員『脫檔』而『逃費』;一些人員靠特殊身份,如權力者或『地頭蛇』而衝關;一些人靠人多勢眾強行闖關,這都不具有詐騙罪構成要件。
第二,省級司法機關有權解釋刑法嗎?雲南省制定的《意見》實質上是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對刑法的有關條款作出的司法解釋。誰有權力解釋刑法?這在法律界是有不同的看法的。其中,立法解釋的主體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學界均無異議,有爭議的是司法解釋的主體問題。一種意見是,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不包括公安部、司法部等國家行政機關。另有學者則質疑『兩高』司法解釋權的合法性。總而言之,權威們爭論的是『兩高』能否進行司法解釋的問題,哪裡還談到省級司法部門來解釋刑法?事實上,如果每個省都像雲南這樣自己解釋刑法,全國的法律必然五花八門,豈不亂了套?
第三,『逃費』判無期徒刑,違規收費判幾年?如果說,駕車人『逃費』3萬元以上可能判無期徒刑,雲南省的《意見》有沒有規定,高速公路違規收費,其責任人該判幾年徒刑?而高速公路違規收費所采取的手段,就是不公布何時到期,超期收費;不公布還貸進度,已經還清了還繼續收費;把公辦公路出讓,改變產權繼續多收費—這正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倒是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是不是也要對其繩之以法?是不是也要把3萬元作為『數額特別巨大』?我們總不能說『逃費』3萬判無期徒刑,違規收費上億元一點事沒有,這豈不是『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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