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電價平均每度提高2.82分
本市工業商業用電價格有昇有降
居民生活用電及農業用電價格不作調整
為保障電力供求,促進資源節約,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自2008年7月1日起,適當提高本市電價水平,電網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82分。
按照國家規定,本市各類用電每千瓦時價格作出如下調整:大工業用電由0.5383元調整為0.5773元,提高3.9分;非居民照明用電由0.7943元調整為0.8393元,提高4.5分;非普工業用電和商業用電合並為『一般工商業』用電,統一執行一般工商業電價0.7603元,其中原非普工業用電由0.7173元調整為0.7603元,提價4.3分,原商業用電由0.7763元調整為0.7603元,降價1.6分。區縣經濟開發區內用戶用電價格與本市電網實行同網同價。
本次調價對居民生活用電、農業和化肥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
國家要求此次電價調整後,電力企業要加強管理,挖潛降耗,努力消化煤炭價格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為確保國家調整本市電價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市物價部門要求各級電力企業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認真做好相關人員業務培訓、網絡調整以及電力用戶的宣傳解釋工作,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切實履行電力用戶的服務承諾;要求各部門、企業努力節能降耗,消化電力提價影響;要求各級物價部門,密切關注市場價格動態,做好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對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