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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齡職工簽訂或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一年
用人單位今起可申請社保補貼
為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市勞動部門出臺了《天津市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該辦法『保質期』只有5年,今日起實施,至2013年7月1日廢止。
申請社保補貼 須具備四條件
今日起實施的這項新規,適用於《勞動合同法》頒布後,依法與大齡職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的職工)簽訂或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各類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申請大齡職工穩定勞動關系的社會保險補貼(簡稱社保補貼),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兩年;與大齡職工簽訂或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一年;在連續兩個年度內,用人單位年裁減人員20人以下且不足職工總數10%。
符合條件 社保補貼發放一年
新規中,社會保險補貼的標准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按照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大齡職工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計算補貼額,即養老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20%;失業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2%;醫療保險補貼最低繳費基數的6.3%。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一年後,給予十二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解除、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和職工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不予撥付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正在享受或已經享受各類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用人單位,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勞動合同法》頒布前已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不在本辦法實施范圍之內。
合同滿一年 帶齊材料可申請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在與大齡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滿一年後,可於次月向參保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大齡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和《大齡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報告;與大齡職工簽訂或續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原件(原件審核後退回);《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續訂、變更名冊》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和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前24個月社會保險繳費名冊;工資發放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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