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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對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名簿應當記錄以下內容:
(一)從業人員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從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地址;
(三)從業人員具體工作崗位、職責。
外國人就業的,應當留存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裝,統一佩帶工作標志。
著裝應當大方得體,不得有傷風化。
工作標志應當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並簽名,專人負責保管。
營業日志應當詳細記載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遇到的治安問題。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營業日志應當留存60日備查,不得刪改。對確因記錄錯誤需要刪改的,應當寫出說明,由經手人簽字,加蓋娛樂場所印章。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排保安人員負責安全巡查,營業時間內每2小時巡查一次,巡查區域應當涵蓋整個娛樂場所,巡查情況應當寫入營業日志。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對發生在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准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本辦法規定娛樂場所配合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夠通過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傳輸完成的,應當通過系統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