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劉先生將自己的公司和股東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公司股東去世,營業執照丟失,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申請解散自己的公司。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江蘇的劉先生與金武(化名)共同出資開辦了一家科技公司。劉先生擁有80%的股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武擁有20%的股份,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因劉先生在江蘇省蘇州市居住,科技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由金武負責。去年10月29日,金武突然患疾病不幸去世,對公司事務未做任何安排。因公司具體經營一直由金武負責,他的去世使公司經營面臨巨大困難,員工也先後離職。
2007年10月29日,劉先生途經月壇南街時,不慎將科技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丟失。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不慎丟失,使公司經營癱瘓。
劉先生在尋找營業執照無果的情況下,為恢復公司運營,於11月21日登報掛失,並到工商局辦理執照及公章補辦手續。因補辦營業執照需要全體股東或去世股東的繼承人簽署相應文件,劉先生即聯系金武的母親、妻子蔡女士和兒子辦理股權繼承手續,但遭到拒絕。現公司無法辦理營業執照及公章的補辦,也無法召開股東會議,已無法繼續經營,處於停業狀態。公司面臨嚴重困難。為避免股東利益遭到更大損失,作為擁有公司股份超過2/3多數的大股東,劉先生將科技公司、金武的母親、妻子蔡女士和兒子一並起訴到了法院,申請解散科技公司。
在法庭上,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和金武的母親對劉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提出過多異議。但金武的妻子蔡女士表示,她對公司的目前狀況還不太了解,所以現在不能同意解散公司,等她把公司情況了解了以後再做決定。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科技公司股東金武死亡。科技公司章程未就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繼承問題予以規定。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金武的母親、兒子和妻子蔡女士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經審查,科技公司目前情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情形,應予解散。法院依法判決解散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