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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7年5月,消費者高某在一家小商店購買了一臺理療儀。在使用過程中,該理療儀突然漏電,造成高某休克。由於家人處理得當,急救措施有效,高某倖免於難,但是高某一家爲此支付了3000多元的費用。事後經檢測,理療儀的線路有質量問題。高某爲此找到原購物的商店進行索賠,但店主認爲產品質量自己無法檢測,應由生產廠家負責。高某後來經過律師諮詢,瞭解到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考慮到商店的經濟情況,高某便直接以理療儀的生產廠家爲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5532元。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生產的理療儀存在缺陷,造成了原告高某的休克,高某可以直接起訴生產商要求其承擔責任,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遭受的全部損失5532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產品存在缺陷而引發的侵權糾紛,爭議的焦點是消費者高某是否可以直接起訴生產商,即生產商在本案中是否應擔責。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問題分爲產品質量瑕疵與產品缺陷兩種類型。針對這兩種不同類型,法律對消費者採取了不同的保護力度。產品質量瑕疵是指銷售者作爲出賣人交付的產品未達到法定的質量標準以及約定的技術要求,未能出現買受人所期望的質量狀況,從而使買受人不能按計劃使用產品。產品存在質量瑕疵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直接找銷售商交涉,要求銷售商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責任。如果銷售商不予配合,消費者可以起訴銷售商要求其承擔上述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直接起訴生產商。產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行業對該產品保障人身健康、財產安全的標準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險,包括設計缺陷、原材料缺陷、製造缺陷和指示缺陷。缺陷產品一旦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的,消費者可以在生產商與銷售商中間選擇交涉或者起訴。很明顯,產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明顯強於產品存在質量瑕疵的情形。
結合本案,生產商生產的理療儀存在線路問題,直接表現爲漏電,足以對使用該理療儀的消費者造成潛在的安全隱患,該理療儀屬於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產品。正是由於該理療儀漏電,導致了使用該理療儀的高某休克,對高某的人身造成了損害。因此,本案屬於產品存在缺陷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爲消費者的高某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起訴生產商,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
產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直接起訴生產商,但並不影響生產商與銷售商內部責任的分擔。根據法律規定,生產商承擔責任後,如果該責任可歸責於銷售商,生產商有權向銷售商索賠。而本案產品存在缺陷是由生產商造成的,其承擔了責任後就不能向銷售商索賠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