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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8日5時,聯合執法小組到龍灣區永中街道龍華村菜市場進行檢查工作。個體屠宰戶夏某阻礙檢查,並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吵,隨後更動手暴力阻法,致使聯合執法小組的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同年9月27日早上5時許,執法小組再次前往龍華村菜市場檢查生豬肉的情況,在龍水第三小學前查獲一輛載有私宰豬肉的電動三輪車,並予以扣押。此時,夏某剛好騎一輛裝有私宰豬肉的機動三輪車路過,見有執法人員查扣,『靈機一動』,故意大喊『搶劫』,並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吵。隨後,吳某等二十餘位個體屠宰戶聞訊趕至,圍住執法人員進行謾罵,致使裝載未檢驗豬肉的機動三輪車趁機溜走。夏某等人還將執法車的輪胎放氣,並從車中搶走沒收的肉鉤等物。執法人員見狀報警,卻遭到眾人圍毆,直到民警到達纔得以平息。
三個星期後,龍灣區經貿局肉管辦的執法人員到永中街道龍水信用社前路邊,准備攔截從龍華村運出來的私宰生豬肉。肉販子見狀,不敢輕易進貨,他們要求龍華村的個體屠宰戶幫他們把肉送出去。於是,肉販子購買了豬肉後,由個體屠宰戶們陪著一起浩浩蕩蕩地從村裡出來,並叫囂著『看他們敢不敢攔』。在經過執法車時,夏某等人再次鼓動眾人,進而圍毆執法人員,致多名執法人員輕微傷。
法院認為,夏某等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惡劣,遂作出以上判決。 (本文來源:溫州網-溫州晚報 作者:肖建永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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