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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在2003年曝光,檢察官2003起訴,官司拖延近4年,被告的老師現年73歲,早已退休。
判決書指出,他是1993年間高雄某中學的初一班導師,因為班上有一位靠母親微薄收入維持生活所需的女學生,他因而對女學生特別關愛,並產生欲念,借口幫忙老師改考卷叫女學生到他家,利用權勢勸誘女學生發生性行為。
這名老師陸續送女學生貴重物品,提供她經濟資助,關懷生活及課業昇學,還提供『洞房花燭夜』、『彩色男女性生理圖鑒』、『我不敢開口』、『結婚的醫學』等八本性學書籍,企圖啟蒙女學生的性觀念。
他先後在女學生家中及自家中多次性交,直到女學生高職畢業,考上新竹一所技術學院後她交了男朋友,開始避不見面而起變化。
這名老師在2003年4月間,多次恐嚇女學生如不繼續發生性行為,要將她的裸照寄到學校,還先寄裸體女明星的照片給她『示警』。女學生飽受壓力,行為出現異狀,母親追問,她纔說出9年來遭老師性侵的秘密。
法院審理時,老師承認在女學生讀中學時就發生性行為,女學生上了高職後,她還主動要求與他發生性關系。
不過,女學生的同學作證,指女學生曾將她中學時遭老師強暴的秘密告訴她,加上老師提供性學書籍給女學生閱讀,女學生有『創傷後壓力癥候群』的現象,法官認定這名老師說謊。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老師第一次是性侵害女學生,且兩人在一起長達9年,他曾幫女學生買電視、機車、手機,女學生也回贈『得意的一天卵磷酯』等食品,顯示兩人間有特殊情誼,因此不是以『強制性交罪』,而是較輕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論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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