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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0日上午從有關部門了解到,9日是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受賄和玩忽職守一案一審宣判後的最後上訴期限。龐家鈺經考慮決定放棄上訴權利,一審法院判決正式生效。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受理此案,經審理查明:1997年3月至1999年12月間,龐家鈺利用擔任陝西省寶雞市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昇和工作調動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48萬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龐家鈺在擔任寶雞市副市長兼秘書長、市長及寶雞市國家債務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嚴重不負責任,違規批准設立、不按國家規定清理、撤並寶雞市財政證券公司,該公司因違規經營,造成國家重大損失。
2008年6月28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龐家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認定龐家鈺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蘭州市中院認為,龐家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龐家鈺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家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