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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日報》7月11日發表題為《電話被監聽,人民很生氣》的文章說,沒有授權或是不經過司法批准就可以在暗中監視美國人並且被法律所允許,這就是美國民眾從今天開始所要面對的現實;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第4修正案中盡最大可能保護個人隱私及言論自由的核心意義和價值,也就這樣的被丟棄了。生氣啊!
文章摘錄如下;
7月10日,布什總統簽署了關於政府竊聽及同意豁免進入電訊公司的檢查規則的法案亦即對『外國情報監視法(FISA)』的修正案。對於普通民眾來說,這意味著政府在沒有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可以竊聽家庭及私人電話及檢查個人電子郵件。對於這一受到強烈批評的提案而今成為法律的現實,布什是這樣告訴美國民眾的,『這一劃時代的立法對於我們人民的安全是至關重要的』。
但是,人民很生氣,美國公民自由協會(ACLU)等民權團體在當日以違反憲法的理由對這一新法律提起訴訟。電話被監聽,人民不能不生氣,因為這與每一個人的言論自由、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密切相關。
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明白地告訴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公民進行搜查或監聽,必須有合理的理由,首先必須得到法庭的許可。1934年國會通過的『聯邦通訊法』第605條規定,未經發送者受權,任何人不得對通訊進行監聽。聯邦最高法院也由此確立了這樣的原則,監聽是一種搜查行為。
雖然1968年通過的『控制犯罪與街道安全法』中的部分條款取代了『聯邦通訊法』之第605條,但仍然明確偵察機構所具有的廣泛監聽權力,必須得到司法部官員的批准和法庭的授權。1978年通過的『外國情報監視法』也規定,如果總統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某人有恐怖分子的嫌疑而欲對其實行電子監聽,必須首先要得到秘密情報法庭的批准。
誠然,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改變了美國和世界,反恐成為了美國國家安全的主要議題,因此在,2001年有了旨在強化政府執法機構監視和調查權力的『愛國者法案』以及布什未經法庭允許便授權國家安全局(NSA)對境內居民的國際通訊進行監聽。對此,民眾能夠理解。動用一切手段反恐,沒有民眾會反對。問題是,因為反恐,權力就可以超越憲法嗎?還有多少事情,可以借反恐之名而大行其道?
沒有授權或是不經過司法批准就可以在暗中監視美國人並且被法律所允許,這就是美國民眾從今天開始所要面對的現實;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第4修正案中盡最大可能保護個人隱私及言論自由的核心意義和價值,也就這樣的被丟棄了。生氣啊!(孫衛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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