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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出工傷後企業隱瞞不報 錯過工傷鑒定職工利益不保
工傷職工不能輕信『好言承諾』
編輯同志:
我叫張玉文,是天津市彈簧制造有限公司車隊裝卸工。2002年5月27日下午,我乘坐單位汽車提貨,貨物為鹽酸。當日下午2時許,車輛行至外環線7-8號橋之間時突然發生車禍,我被甩入路邊的臭河裡,鹽酸桶裡的鹽酸灑在我的身上,導致我全身傷痕累累,汽車當場報廢。身受重傷的司機在他還清醒的時候打車把我送到醫院急救。當時院方診斷我為『腦部滲血』,頭部縫合了七針,手指、腳趾多處縫合,左手中指多處肌腱斷裂,前胸後背均有多處深度劃傷,右腿膝蓋深度劃傷縫合14針,而且還造成了體內部分損傷。大夫說病情十分危急,並下了『病危通知書』。經過十幾個小時的搶救後,我雖蘇醒過來,但我的病情很不穩定,一直處在半昏迷狀態。
經過月餘的住院治療,我的病情有了些許好轉。這時,廠領導派兩個人跟我商洽出院回家養病一事,並承諾說:『肯定算工傷。』領導還許諾說,讓和我同在該廠工作的妻子重新上崗,待我身體恢復,廠裡照顧我一些較輕的工作。同時領導還保證『廠子存在一天,就有我和妻子的工作。』
當時我想,無論今後如何,現在已經撿回一條命,心裡很是知足,妻子不下崗給我們的三口之家帶來一些欣慰。我當時要求領導給我一份文字性的承諾,但領導以我工傷就是證明為由,拒絕了我,並答應在經濟上給予我補償。
但在此時,我的合同期限已滿,單位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領導說可以讓我們繼續在廠工作。2004年單位競爭上崗,我的身體情況根本無法與他們競爭,領導給我的解釋是:『你是工傷,不參加競爭,你在單位坐著,也有你的工資。』當月發工資時,果然有我的工資,但等到第二個月再發工資時,非但沒有我的工資,還讓我下崗回家。我非常想不通,於是和我的家人一起找到領導,要求他履行曾經對我們的承諾。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領導竟然出爾反爾,把當時所答應的所有條件全部推翻。現在我找單位,單位也不給我申報工傷,我現在沒有錢治病,行走艱難,下身麻木已經沒有知覺了。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幫助我解決困難。
張玉文
工傷職工狀況窘迫
接到張玉文的來信後,記者於6月8日采訪了張玉文。記者在其家中看到,張現在已經不能起床,下身基本失去知覺,大小便全部靠別人的照顧,神志時而清醒時而糊涂。據照顧他的姐姐介紹,張出工傷後就一直沒有得到更好的治療,到單位和他終止勞動關系後,治療就更難以維持。因為是自費治療,所以該用的藥也不敢用,有時候靠朋友四處求人討些偏方來維持。自從2002年出事到現在,家裡人共為其花費醫藥費6萬多元,現在他們該借的親戚朋友都借到了,實在是沒有錢繼續治療了。張玉文的姐姐曾多次去過他的單位,要求給予補償或者給予治療,但彈簧制造有限公司除了不承認張玉文是他們的職工外,還說願意到哪告都可以。她也去了南開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但勞動部門說應當單位來申報。他姐姐說,當初因為輕信了單位領導的承諾,所以現在已經錯過了認定的有效時間,因此不知道現在該怎麼辦。
企業承認『私下了結』
隨後記者采訪了張玉文所在單位:天津彈簧制造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張玉文受傷後,住院及在家休假期間,企業給予各方面的關照,企業派專業醫務人員負責其住院與治療的全過程。由其愛人陪護至恢復上班,期間工資及各種待遇照發,各級領導和部門同志多次看望。截至2002年7月24日,企業累計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賠償費等費用共計25428.27元。
2002年底,公司與外商組建合資公司,根據合資公司的人員需要,面向全公司員工公開招聘。部分員工落聘,其中包括張玉文。張玉文與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02年11月25日到期,我公司根據勞動法規定與其終止了勞動合同,至2003年12月,期間企業支付了工資、獎金、加班費及各種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張玉文痊愈後,對其進行過全面檢查,未造成傷殘,而且已恢復工作。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經由主管經理及部門征求本人意見,同意不申報工傷認定。
企業瞞報工傷違法
就張玉文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傷保險處的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告訴記者,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有的企業認為只要雙方自願,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私了』就是合法有效的協議,無需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評定。但這種所謂的『協議』,忽略了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此事中,企業明顯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的口頭協議。有些企業在職工受傷初期信誓旦旦,答應給職工工傷待遇,致使許多工傷職工輕信了企業的許諾,沒有及時申請工傷鑒定,等到一年申請時效過後,企業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都對工傷事故報告處理作了明確規定,但部分企業單位仍然無視國家規定,對工傷事故采取拖延不報、隱瞞甚至私下處理等手段,侵犯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核實調查處理時采取推諉、拖延甚至蒙混的態度,拒不配合,嚴重影響了工傷認定工作,影響了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工傷保險待遇的及時給付,造成工傷職工頻繁上訪,應予依法糾正,並應將事故的有關信息情況或案情通報或移送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拒不配合勞動保障部門調查處理的,應予通報批評,通報批評應發至用人單位所在的行業主管部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及相關的各職能部門。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像張玉文的情況可以由其本人或親屬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令屬於工傷後再到勞動部門進行申報工傷認定,討回被侵犯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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