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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新聞媒體報道,開封市上演『株連』式拆遷,許多公職人員因本人或近親屬拆遷沒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簽協議,而被人事主管部門停薪停職,且政府拆遷補償標准明顯低於法律規定的市場評估價格補償標准,導致當地許多公職人員和被拆遷群眾怨聲載道。
當地政府動用行政手段搞『株連』式拆遷,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是對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權威的藐視。『株連』式拆遷不僅違反憲法,而且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物權法》《合同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退一步說,如果遇到給了足額補償也不遷的『釘子戶』,也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走行政裁決和法院訴訟程序,而不能用停薪停職等行政手段乾預。
這讓人想起了2004年湖南省嘉禾縣搞『株連』式拆遷的例子。該縣要求機關乾部和教師停職轉做拆遷戶親屬的思想工作,完不成任務者暫停原單位工作、停發工資、免職或外調,並提出了『誰不顧嘉禾的面子,誰就被摘帽子,誰工作通不開面子,誰就要換位子。』『誰影響嘉禾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的口號,甚至動用司法強制措施,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造成很壞影響,縣裡幾位主要領導因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依法拆遷和停薪停職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以前有的鄉鎮為了脅迫農民交稅交費,誰家完不成交稅交費就不讓其子女上學,這兩者都是一種濫用公權力的表現。
『株連』式拆遷是典型的有法不依、以權代法,是與現代民主與法治格格不入的,容易引起各種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因此,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杜絕『株連』式拆遷等違憲違法行為。(肖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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