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東區一居民以采光權受到侵犯,且其房屋因此貶值為由,將相鄰高層住宅的開發商告上法庭。後因該居民放棄申請鑒定,致法院無法確認其受影響程度,故未支持其訴求。但被告開發商表示願意給其補償3200元,於是兩審之後,市二中院判決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經濟補償3200元。
本市某投資公司是河東區一住宅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該項目施工過程中,相鄰住宅小區的居民蘇某稱,該項目與其所居住的房屋相距太近,造成其房屋常年得不到陽光照射,嚴重地侵害了其采光權。同時,房屋還因采光問題造成貶值。據此,蘇某一紙訴狀將該投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5萬元。對此問題,被告投資公司表示,其所建樓房手續齊全,且符合天津市規定的樓間距的要求,並沒有侵權行為,但願意給付蘇某3200元經濟補償。
經審理,法院查明,蘇某所在小區的部分居民曾以建設項目影響通風、采光為由實施妨礙施工行為。2005年11月15日下午,該小區部分居民作為代表,參加了街道辦事處召開的關於小區居民采光問題會議。河東區規劃處向居民代表明確告知,該項目規劃手續齊全,規劃布局符合采光的有關規定。此後,被告投資公司因其所建高層房屋可能影響小區14號樓遮陽,曾對該樓部分居民給付了每戶不超過3200元的經濟補償。庭審中,法院依法詢問蘇某是否申請對影響采光進行專業測量鑒定,蘇某明確表示不申請。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建設公司所建住宅對蘇某采光權影響的程度,因蘇某放棄申請鑒定,使法院難以確認,由此無法計算給付的補償標准。至於蘇某房屋是否因采光權的影響而貶值,同樣需要蘇某提交相關證據證實貶值的計算依據。由於蘇某不能證明其主張賠償5萬元損失的計算標准,但被告表示願意給付蘇某3200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