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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3日,一輛套牌貨車裝滿石料途經海南省澄邁縣金江鎮,因剎車失靈,造成撞傷2人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澄邁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陳揚謙帶隊出警趕到事故現場,貨車車主王華位也帶另一位司機姜祖喜來到現場。陳揚謙了解到車禍原因是超載加上陡坡較長,長時間剎車引起剎車失靈。陳揚謙決定扣押該車取證,並將該車押往他處過磅後再押回停車場停放卸貨,但未指派警員押車進行引導和監督,只是按照慣例,要求停車場員工李某某押送該車。隨後,貨車在澄邁縣城區再次發生重大車禍,造成2人死亡和多輛機動車被撞壞。事後,澄邁縣交警大隊只認定姜祖喜負全部責任,車主王華位沒有責任,更未提陳揚謙責任問題。
2008年5月,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決,肇事車輛的車主與司機有期徒刑3年,並負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月,澄邁縣人民法院判決:陳揚謙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理由是在本案中,事故的發生與交警辦案力量不足有一定聯系,事故發生後,陳揚謙只是按照慣例對肇事車輛進行處理,派停車場人員押車,其犯罪情節輕微,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不判處刑罰。
判決一出,立即引來爭論。車主王華位的親屬認為,因為聽了交警的指令纔發生第二次重大車禍,主要責任應在交警陳揚謙。姜祖喜被判3年,而陳揚謙免予刑事處罰,顯然不公平。王華位雖然負有一定責任,但是接受交警的指令,讓司機駕駛事故車輛,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目前,王華位對一審判決不服,已經上訴到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該案一審判決後,陳揚謙仍然還在澄邁縣交警隊上班。當地多人質疑:免予刑事處罰是不是就沒罪了?
海南省高院一位資深法官解釋說,免除陳揚謙的刑罰,並不免除其罪責,他仍然有罪,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可給予其行政處分。但該法官還認為,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陳揚謙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有免除交警隊的賠償責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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