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前不久,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華山街道辦事處發出通知,要求各沿街商鋪於6月25日前,種植2到3棵胸徑不低於8厘米、高度不低於2.5米的喬木樹種,或者按市場成本價每棵樹木550元的標准,支付代種費或異地植樹補綠建設費。
焦點 代種費該不該交?在昆明市建設路經營報刊亭的一位女士,前不久收到了五華區華山街道辦發出的通知,向她收取1100元的植樹費。
據了解,商戶收到的通知,是以紅頭文件的方式發出的,對象包括五華區內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賓館、醫院、商鋪、居住小區等單位和個人,要求其積極承擔栽種義務和責任;不能達到要求的,必須嚴格按照昆明市綠化標准采取自己種植、出資代種或異地種植等形式,完成栽種義務。
建設路上的一些商戶表示,『具體根據什麼規定來收錢,我們也不知道,讓人很想不通。種樹我們是支持的,如果他們確實在這裡給我們種了樹,我們還是願意交錢的;但是,如果既看不到樹,又要我們交錢,肯定我不會交。』
代種費該不該交?市民紛紛質疑。有律師指出,各級政府機關要向市民收取任何費用,只有兩種途徑,第一是稅收,第二是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後通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兩條途徑都屬於強制性收費,除此以外,任何機關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市民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就是違法。
調查 政府部門稱倡導而非強制『華山街道辦事處向商戶發出的相關文件,初衷是為了倡導大家種樹,而非強制性的收費。』五華區政府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李潔雲告訴記者,昆明市園林綠化工作提出了3個80%的要求:公園綠地的綠化面積不少於公園陸地面積的80%、樹木覆蓋面積不少於綠化面積的80%、常綠喬木不少於喬木總量的80%。
『昆明市政府要求,各區要抓好園林綠化工作,並由昆明市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開展單位綠化建設的通知》。根據通知精神,五華區園林綠化指揮部也向全區發出的相關的通知要求,華山街道辦事處向商戶所發的文件,也是根據昆明市和五華區的相關精神,倡導全民綠化、義務種樹。通知以倡導為主,並非強制性收費。』
李潔雲表示,在園林綠化的過程中,未達到綠化標准的單位,需要在適當的位置,把植樹任務完成;如果未達到綠化標准,可以按照市場價格標准交費,由相關部門代為植樹。
關於種樹費用繳納標准的制定,李潔雲說:『根據整個昆明的綠化分布,目前行道樹包括香樟、天竺葵等樹種,這類樹種每株價格大概在560—660元左右。』
『有的商戶接到通知後,覺得不應該繳納費用,這是理解上的錯誤。』李潔雲強調,街道辦事處把通知發到商戶或者相關單位,類似於發出的綠化倡議書,『如果願意交,我們很歡迎,並保證專款專用;如果不願意交,也不會強制。』同時他表示:『目前還在推進這個事情,且將繼續推進。』
評點 公益事業不等於公民法律責任王啟梁(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昆明市大力推進城市綠化,本身是提昇城市品質的重要方面。從目前討論和反映來看,主要集中在政府、社區收取『異地植樹補綠建設費』是否有明確的依據,以及收費標准是否合理兩個問題上。但是更為根本的問題應該是,植樹、綠化的法律責任主體究竟是誰,政府是否應該強制公民植樹?
公民義務植樹是我國的一項傳統並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規中有所體現,但是從較早的國務院制定的《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1981年)及其實施辦法到較近的《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國家層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看,雖然在字句上使用的『義務植樹』,並不意味著植樹、城市綠化是公民所要承擔的強制性責任。相反,這些法律、法規所表明的是,政府纔是城市建設包括植樹的法律責任主體。
問題出在這些法律、法規地方化的過程中。雲南省出臺的一系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如《雲南省綠化造林條例》、《雲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收取管理暫行辦法》把公民『義務植樹』變成了『植樹義務』,改變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所謂『植樹補綠建設費』是不夠合理的。如果有關政府部門承認植樹及繳費不是強制性的公民義務,那麼就應該及時糾正有關單位的違紀、違法行為。
這一事件讓我們思考,在現代化的進程中,推進和發展公益事業所應持有的理念。公益事業意味著受益者是不確定的公民、社會和每個人,但是它的責任主體是政府。因此,從法律責任的劃分來看,發展公益事業的資金應該是政府的稅收而不是收費,公民參與公益事業的強制責任已經在納稅中完成。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