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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親戚出借50萬元,並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4%。後因親戚未按期償還,雙方成訟。河西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支持了男子要求返還本金的訴求,但關於借款利息,由於雙方約定過高,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不超過25萬元。
家住河北省的郝某是本市男子盧某妻子的舅舅。據郝某稱,盧某於2006年6月20日以有個項目急需用錢為由,向郝某借款50萬元,盧某在借條上承諾『該借款利息為月息4%,借款期限為自借款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連本帶利一並歸還。如按期未能歸還,願以本人名下一切固定資產變賣進行歸還。』郝某當即將該款交付盧某使用。後郝某得知盧某將此款用於償還債務,找到盧某又補寫了欠條。但到了還款期限後,盧某沒有按約定返還借款,且經郝某多次催要未果。為此,郝某訴至法院,要求盧某返還欠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庭審中,被告盧某辯稱,其與郝某並不存在借款事實,不僅如此,郝某還曾因經營問題向其融資,尚欠其利息未付。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持有被告簽名的借條,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借條中注明的還款期限已過,被告應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關於被告反駁所稱融資問題,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關於原告主張的利息問題,借條中約定的利息過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主張由被告支付至本金付清日止的利息25萬元,應當准許。由此,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標准償還原告2006年6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不超過25萬元。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乾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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