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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原告李蒨訴稱,2006年5月10日她和范志毅協議離婚,並就女兒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約定:『雙方離婚後,男方應向女方支付300萬元人民幣,在辦理離婚手續後10天內向女方支付100萬人民幣;在2007年4月30日前再支付100萬人民幣;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餘的100萬元人民幣。如果逾期支付,則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計收逾期利息;支付方式為男方將錢款打入女方的銀行賬號。』但范志毅在支付了約定的第一期100萬元後,第二、三期至今未付,經多次催討未果。
李蒨認為,范志毅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約定的錢款人民幣200萬元及利息17萬餘元。
昨天,記者電話聯系了范志毅,他對前妻索要200萬元的事一問三不知:『我什麼也不知道,你問我的律師吧。』但又同時拒絕提供律師的聯系方式。
相關鏈接近年來,范志毅身陷多起官司。去年,曾經是蘇州趣普仕俱樂部總經理兼技術總監的范志毅,帶領他的教練組,到勞動部門狀告俱樂部欠薪,這事一度鬧得沸沸揚揚。勞動部門的裁決書發出後,俱樂部也覺得很冤,並在2007年11月8日,一紙訴狀將范志毅告到了江蘇省蘇州滄浪區人民法院,范志毅是該案的被告。
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義向交行申請數額為740萬元的個人商鋪貸款,用於向經銷商上海天悅置業有限公司購買一個商鋪。雙方約定以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貸款期限10年。當月18日,范志毅與當時尚未離婚的妻子李蒨又以抵押人身份與交行簽訂《個人借款抵押合同》,將川黃路商鋪向銀行做抵押,作為740萬元借款的抵押擔保。交行於合同簽訂當天向范的銀行賬戶發放740萬元貸款。在履行還款過程中,范志毅陸續向交行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近60萬元,此後便開始不再如期履約。銀行請求市第二中級法院判令范志毅按約歸還欠款並償付由此產生的逾期利息,同時以登記抵押的房屋對相關款項承擔擔保責任。市二中院支持了銀行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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