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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維護公共秩序,本市制定了《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12月31日修訂發佈的《天津站地區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中的天津站地區指,東至李公樓立交橋西;西至三經路D地塊東側建築紅線,至進步道口南側建築線,沿進步道東口西側建築線至自由道路口向南至海河東路口,垂直至海河堤岸;南至海河堤岸;北至惠森花園南側圍牆向西至綜合配套樓東側道路東邊緣,再向北至新兆路北側建築。再向西沿建築向北至華興街與新環路交口,沿城市之光住宅小區圍牆至1號風亭用地界,沿華碧道西側地界線向南順延至新兆(西)路地界線至華龍道止。
《規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決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的重大事項。河東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天津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並設立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站區辦)。站區辦將行使與天津站地區管理相關的道路運輸、公共交通、環境保護、文化、衛生、新聞出版方面的行政處罰權;擬定並具體實施天津站地區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職責。
《規定》要求,規定中介紹,本市公安機關天津站地區派出機構依法對天津站地區的社會治安、消防、公交治安、交通秩序實施管理,並接受站區辦的統一協調,支持和配合站區辦做好管理工作;天津城投樞紐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天津站城際廣場換乘中心、海河廣場地下結構、地面廣場等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並接受站區辦的監督;天津站地區內其他資產所有人對其所有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應當符合天津站地區的統一要求,並接受站區辦的監督。
《規定》要求,天津站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應當科學合理,方便羣衆;各種指示標誌應當清晰明確,整潔美觀;損壞的設施、設備應當及時更換、維修,保障正常使用;天津站地區對外經營的場所應當設置衛生間,並免費對公衆開放。另外,天津站地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爲:佔用廣場和道路擺攤設點、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或採用流動方式兜售物品;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標語;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