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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丟失後被人狂刷,那麼持卡人遭受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日前,劉梅就遭遇了被竊賊刷爆信用卡的事。她將售出商品的商家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商家承擔70%的責任,由於持卡人沒有盡到謹慎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證的義務,自行承擔30%的損失。
2008年4月8日19:00左右,劉梅乘坐公交車回家途中錢包被盜,錢包內裝有現金、交通銀行信用卡及身份證等,半小時後,劉梅向公交分局報案稱現金及銀行卡被竊,公交刑偵部門已立案偵查,當晚劉梅向交通銀行辦理掛失業務,而此時該信用卡已在19:16於華潤超市東海店消費6600元。經過公交分局河東刑偵支隊民警核實當時錄像,盜賊為兩男子,初步確定為團伙作案,分別在兩處使用劉梅交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消費小票上持卡人簽名一欄為『王偉』。
法院在判案時綜合本案損失發生的起因進行兩方面的分析:首先,本案中被盜的信用卡在被告華潤超市東海店處刷卡消費簽名,與信用卡正面拼音及預留簽名嚴重不符,故被告在審查簽名時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其次,原告未盡謹慎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證的義務,導致信用卡和身份證一起丟失,增加了被冒用消費的風險,原告對於本案中損害結果的發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2008年7月10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下達了判決。判決天津華潤超級市場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600元的70%,共計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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