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發生一些小摩擦是常有的事,然而,一家物業公司卻在與業主發生糾紛後,擅自給其房屋停電十餘天。業主一氣之下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損失。兩審之後,市二中院於日前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該業主停電期間物業費140餘元、裝修延期誤工費2000元。
市民趙某去年在本市河西區郁江道購買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據趙某稱,其隨後開始裝修,並將該房出租給一家工貿公司,但其並不向該公司收取房租,而是由其以負責償還房貸的方式替代支付房租。裝修期間,趙某與該房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因故發生爭執,2007年9月21日,該物業公司竟擅自給趙某房屋停止供電,直到同年10月9日纔恢復,造成裝修工期延誤,向承租人交房時間推遲,趙某還因此向施工方賠償了裝修工程施工違約金9000元。對於物業公司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趙某甚為氣憤,於是走上法庭,向該公司索賠停電期間的物業費損失、房租損失以及其支付的上述違約金。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無法定、合同約定的供電、停電的權力,其擅自停電的行為有過錯,該行為造成原告不能如期使用該房,且不能享受物業服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被告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按實際損失天數賠償原告物業費損失。現原告提出因被告原因造成裝修工程施工違約金9000元、房租損失6900元,雖然確實存在被告停電造成影響施工進度的客觀情況,但誤工是否完全因停電造成,除原告自認之外無其他證據證明,客觀上裝修施工並不完全依賴用電,故不宜認定9000元違約金全部由被告承擔,酌情支持2000元。至於房租損失,因缺乏相關證據證明,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