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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絕外國當事人申請承認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案件。該案系濟南中院審理的山東省首起拒絕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件,也是我國法院以公共政策為由拒絕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第一案。
1995年12月22日,本案三申請人Hemofarm DD、MAG國際貿易公司、蘇拉麼媒體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濟南永寧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寧公司)簽訂了一份合資合同,共同成立濟南海慕法姆公司。合同約定,凡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巴黎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後永寧公司以其與濟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間產生的租賃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永寧公司勝訴。在訴訟中,法院依據永寧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對濟南海慕法姆公司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訴訟中,濟南海慕法姆公司提起管轄權異議,法院駁回了其管轄權異議的申請。
2005年7月,以上三申請人以合資企業經營過程中與永寧公司有分歧及永寧公司對濟南海慕法姆公司提起訴訟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導致合資公司無法維持,永寧公司違反合資合同為由,向國際商會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庭裁決永寧公司償還投資,賠償損失等。國際商會仲裁院認為永寧公司在訴訟中從中國法院獲得了財產保全裁定,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對三申請人在合資合同項下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了直接的、實質的和不利的影響,最終導致了合資公司中止運營及關閉,所以由於財產保全措施,永寧公司構成了對合資公司的違反,三申請人有權依據合資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定將其向永寧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提交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永寧公司提起的租賃權訴訟是對合資合同的違反,因為該爭議應按合資合同的仲裁約定,提交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解決。最終國際商會仲裁院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永寧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6458708.40美元等。
因永寧公司未履行該仲裁裁決,2007年9月10日,三申請人向濟南中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承認國際商會仲裁院作出的以上裁決。受理該案後,濟南中院民四庭本著維護我國公正司法形象、平等保護中外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履行我國國際義務的原則,由三名審判經驗豐富的涉外法官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嚴謹細致的審理,並詳細查閱了相關國際公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經評議,合議庭認為,合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僅能約束合資合同當事人就合資事項發生的爭議,不能約束永寧公司、濟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間的租賃糾紛,國際商會仲裁院以永寧公司的財產保全違反合資合同為理由而進行的仲裁裁決明顯超出了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其效力應不予承認;在中國有關法院就永寧公司與合資公司濟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裁定對合資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並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國際商會仲裁院再對永寧公司與合資公司濟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並裁決,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和中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其效力亦應不予承認。據此,濟南中院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作出了拒絕承認國際商會仲裁院的仲裁裁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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