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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至9月25日
本市行政區域實施臨時空中限制
小型航空器具禁飛
為保障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安全舉辦,天津市政府發布通告,在奧運會、殘奧會舉辦期間,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
通告指出,自2008年7月20日至9月25日,全市行政區域為臨時空中限制區。在空中限制區內,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昇機、滑翔機、熱氣球、飛艇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在地面以及空中進行起降、飛行活動。需要進行飛行活動的,須經北京奧組委審核後,按照有關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通告要求,對不遵守臨時空中限制規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民可舉報
違法禁飛行為
舉辦一屆和諧、成功的奧運會是中華民族多年的夢想與榮譽,為此,廣大市民都要自覺遵守《通告》,落實禁飛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要嚴格執行《通告》的禁飛規定,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登記、封存工作。
任何公民發現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違反《通告》,在禁飛期間起降、飛行的,都有義務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處罰:違規放氣球最高罰5萬
根據國家氣象局《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規定:違反施放氣球管理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施放氣球,或在規定的禁區內施放氣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結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從事農業、林業、科學試驗、文化體育等航空飛行活動,未經批准擅自飛行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
觸犯其他飛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此外,對違反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禁飛規定,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全文——
關於在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舉辦期間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的通告
為保障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安全舉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09號)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第29屆奧運會、第13屆殘奧會舉辦期間,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現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0日至9月25日,全市行政區域為臨時空中限制區。在空中限制區內,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在地面以及空中進行起降、飛行活動。奧運會、殘奧會期間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的,須經北京奧組委審核後,按照有關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二、在飛行限制期內,民航、體育、氣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單位,要強化對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監控,嚴格落實禁飛規定。公安、工商、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切實落實監管責任。
三、對不遵守臨時空中限制規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單位和個人,由民航、體育、氣象等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