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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以前在檢察機關是否做過虛假供述?
答:有。
問:以前在檢察機關為什麼做這樣的供述?
答:我當時在紀委辦案點失去人身自由20多天。
問:在批捕階段為什麼還做虛假供述?
答:當時批捕科說,你如果翻案,就不能緩刑。
……
這段對話,是劉磊在庭審中接受提問的片段。劉磊是江蘇睢寧『五警察案』中的當事人之一。他和另外四人在案件的庭審過程中均推翻了以前的供述,聲稱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歷時三年的『五警察案』從最初以『黑社會保護傘』定性,到以『徇私枉法』提起公訴,再到被改判為『行賄、受賄』,後又被中院以『發回重審』,最終以『重罪輕罰』告一段落。一系列戲劇性的變化引著當地各界人士解讀臺前幕後的各種博弈。
一次斗毆事件撂倒五個警察,在當地轟動一時。在坊間看來是政府鐵腕整頓秩序的戰果,而一部分人士更願意將這起案子理解為『政法機關間的精彩游戲』,因為參與者都是『很有辦法的人』。
『五警察案』飽受爭議,爭吵蔓延到互聯網上,一派稱『五警察蒙冤』,另一派稱『五警察惡貫滿盈』。
睢寧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五警察案』撲朔迷離的背後是法治意識的缺失。
一場聚眾斗毆撂倒五名警察7月9日下午,睢寧下起瓢潑大雨。說起自己的案子,劉磊的情緒同街頭泛起的雨水一樣蔓延開來,他對《瞭望東方周刊》說自己是冤枉的。
劉磊,今年35歲,出事前他是江蘇省睢寧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秘書股股長,曾任縣治安大隊治安股股長。2008年6月30日,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劉磊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此前,劉磊被羈押一年,依據判決羈押一日抵消刑期一日,劉磊已服完刑期。
『身體上的羈押解除了,但精神上的羈押還在繼續。』劉磊說沒想過自己會成為罪犯中的一員,更想不到自己後來成了反面典型被拍成警示紀錄片在全縣各單位反復播放。
他記得2006年11月17日下午四時許,他接到局辦公室的電話,說縣紀委找他有事,向大隊長匯報後他匆匆趕往縣紀委指定的地點。在那裡,他被要求兩小時內承認問題,不承認就帶走審查。兩小時後劉磊被帶到縣紀委的辦案地點。
『我被要求脫掉鞋子,靠牆角站立,交代收受李會軍賄賂的事。』劉磊說對於李會軍『出事』他早就知道,當時他已從治安大隊調到經案大隊,縣紀委的一個辦案點就在經案大隊隔壁。
李會軍,出事前是睢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民警。早於劉磊被縣紀委帶走調查的李會軍向紀委交代了為『張志強案』向劉磊和王海波行賄的過程。王海波,出事前是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
李會軍不知道的是,因為『張志強案』,另外兩名民警劉勇和楊宗剛也被牽扯進去。劉勇出事前是睢寧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事故股股長。楊宗剛出事前是睢寧縣公安局法制科治安審核室副主任。
因為『張志強案』,五名警察先後被縣紀委和檢察院帶走調查。2006年12月中旬,睢寧縣檢察院分別以徇私枉法對五名警察刑事拘留,一周後以徇私枉法罪逮捕。轟動一時的睢寧『五警察案』由此事發。
撂倒五名警察的『張志強案』源於一場聚眾斗毆。睢寧縣營運個體戶張志強與邳州營運個體戶郭永武因爭客源素有糾葛。2004年10月29日,張志強帶領沈海鋒等人在睢寧縣安慶鎮高速路口攔截郭永武經營的客車,毆打客車上的乘務人員致三人輕傷。
案發後,睢寧縣安慶派出所派員現場處理,並移交到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2004年11月5日,張志強被通知到縣治安大隊接受詢問後被放回。第二年的3月4日,張志強被邳州縣公安局鐵富派出所扣留,隨後被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帶回詢問後辦理了取保候審。
正是這看上去『平淡無奇』的事件,將五名警察卷進了『漩渦』。案發之時,正值睢寧縣開展『交通秩序整頓』運動。在該運動中,張志強、沈海峰因聚眾斗毆且具有涉黑性質被逮捕判刑。
在辦理『張志強案』過程中,張志強之前兩次從治安大隊『平安出來』的一些細節引起睢寧縣公安局打黑隊的注意,涉案的五名警察由此進入縣紀委檢察部門的視野。
『這起案件是縣公安部門自查自糾時,發現多名民警徇私枉法行為後主動交到縣紀委的。』睢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邱良對《瞭望東方周刊》說。縣紀檢檢察部門審查結果表明,張志強『兩進兩出』治安大隊逃避了法律的追究,是劉磊等五名警察操作的結果。
幾番『運作』讓案犯逃脫睢寧縣檢察院通過偵查還原出劉磊等五名警察為張志強、沈海峰『開綠燈』的經過。
2004年11日5日上午,接到治安大隊的詢問通知後,張志強並沒有立即趕往治安大隊,而是打電話向李會軍說了緣由,李會軍隨後帶著張志強趕到治安大隊,並找到時任治安股股長的劉磊打招呼,希望對張志強『特別關照』。
當天下午,劉磊對張志強詢問後便將其放回。幾天之後,李會軍來到劉磊的辦公室,將一個裝有2000元人民幣的牛皮紙信封塞給劉磊,此後,治安大隊一直沒有再找張志強。
2005年3月4日,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將張志強從邳州鐵富派出所帶回訊問。獲悉情況後,李會軍打電話向劉磊了解案情,劉磊回復張志強將被報刑事拘留,因為報刑事拘留須經刑警大隊審核中隊審核。李會軍又打電話給時任審核中隊隊長的程方『通融』。
在審核中隊審案過程中,李會軍再次打電話向劉磊詢問情況,當得知時任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的王海波堅持要對張志強刑事拘留後,李會軍又給王海波打電話說情,希望對張志強取保候審。王海波當即表示給予照顧。
碰巧的是,李會軍當晚正好參與了有睢寧縣公安局副局長趙文軍和副局長程少三在場的飯局,趙文軍分管治安,程少三分管刑偵。席間,李會軍聽到程方向程少三匯報張志強一案的電話,程少三同意程方的建議,對張志強辦取保候審。
當天晚上,應酬完飯局的李會軍趕到治安大隊接張志強出來,趁王海波下樓時將用報紙包著的5000元人民幣塞給了王海波,王海波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當晚,交過10000元保證金後,張志強再次被放回。
之後的一天,李會軍找到程方,將一個裝有3000元人民幣的牛皮紙信封扔到程方的辦公桌抽屜裡。另一天的上午,李會軍在公安局的院子裡遇見劉磊,將3000元人民幣塞到劉磊的衣服口袋裡,授意劉磊不要再找張志強的同案人,一年保證期過後,取回保證金了事。
要使張志強真正『沒事』,就必須使同案人沈海峰得以『脫身』,而沈海峰的『脫身』是另一番運作的結果。
因為在2005年3月4日,張志強在接受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事員楊宗剛訊問時供出了同案犯沈海峰。睢寧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事故股股長劉勇便通過劉磊聯系提出要宴請王海波、楊宗剛。當天晚上劉勇帶上沈海峰在睢寧毛毛雨飯店宴請了王海波、楊宗剛,以及王海波的家屬。
席間,劉勇提議將原張志強訊問筆錄中『沈』海峰改為『孫』海峰。王海波表示『可以照顧』,楊宗剛表示『聽領導的』。劉勇後來又單獨把楊宗剛叫出房間,在走道上將2000元人民幣塞到楊宗剛的口袋裡,楊宗剛推辭幾下後收下了。
楊宗剛將筆錄修改之後,劉勇拿著張志強准備的4000元人民幣,分別在王海波和劉磊的辦公室裡向每人各行賄了2000元。
此後,張志強和沈海峰沒有再受到治安大隊的追查。一年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李會軍又通過劉磊向繼任的治安股股長陳曦打招呼,為張志強辦理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自此,張志強和沈海峰『逃過一劫』。
檢察機關的調查結果顯示,張志強的妻子與李會軍是親戚關系,兩家素有經濟往來,而劉勇與張志強的老家是一個村上的,兩人算是表親。劉勇還入股了張志強的客運生意。
整個過程,李會軍行賄數額共計13000元,劉勇行賄數額共計6000元。
睢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邱良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整個案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情節惡劣。
有罪供述是『逼』出來的?2006年12月9日至12日,五名民警相繼被以『徇私枉法』的罪名刑拘、逮捕。期間經過了兩次退查。2007年6月29日,睢寧縣檢察院向睢寧縣法院提起公訴。
出乎意料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李會軍等五名被告全部翻供。
李會軍稱自己在整個案件中沒有行賄行為,第一次打電話給劉磊尋求『照顧』的本意是希望不要體罰張志強,在刑警大隊審核中隊審核過程中沒有給王海波打過說情電話。劉磊則稱自己自始至終都沒有接受過賄賂,張志強被取保後他曾安排人到車站查找過沈海峰其人。
劉勇、王海波、楊宗剛則堅稱沒有『毛毛雨飯店宴請』一事,相互間也沒有發生行賄受賄關系。楊宗剛聲稱將訊問筆錄中的『沈』海峰改成『孫』海峰僅是為了保持卷宗的前後一致,應付例行的執法檢查,因為之前張志強的幾次供述中出現了同人不同姓的兩個『海峰』。
五個人一口咬定自己在紀檢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是紀檢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結果。在法庭上,五個人都直陳了被刑訊逼供的一些細節。
『打耳光,敲腦袋,我問承認了能不能放我一馬,辦案人員說可以,我要當面聽到縣紀委書記的保證,他們不同意,實在橕不住了我就按他們提示的承認了。』劉磊說,『後來在警示紀錄片誦讀的懺悔書是按要求改過十幾遍纔通過的,整個過程都是假的。』
『說在毛毛雨飯店吃飯給了楊宗剛錢讓改名字,你想想我是楊宗剛領導,給錢總要先給我錢吧,不給我錢楊宗剛能辦嗎?』王海波說編造的細節畢竟是假的,根本經不起推敲。
『為了應付執法檢查,突擊造假是常有的事,再說將「沈」海峰改回「孫」海峰是還原事實,罪從何來?』楊宗剛更是叫屈。
楊宗剛向《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披露,他其實與對方郭永武有親戚關系,事發當天郭還打電話讓他幫忙,他還打電話給案發地派出所所長希望嚴辦張志強,案件移交到治安大隊後,他還找過辦案民警問過情況,從情理上講他不可能為張志強『開脫』。
對於這些異常情況,睢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邱良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在檢察機關環節嚴格依法辦案,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重審後『輕罰』2007年7月25日、26日,睢寧縣法院公開審理五警察徇私枉法案。
三個多月後的10月29日,睢寧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1人行賄,2人受賄,2人徇私枉法的罪名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中李會軍犯行賄罪;劉磊、王海波犯受賄罪;劉勇、楊宗剛犯徇私枉法罪。
五人均不服判決,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6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以『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08年1月10日,睢寧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4月28日,睢寧縣法院宣判:李會軍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餘四人均犯徇私枉法罪,其中劉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劉磊同時還犯有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半年,王海波和楊宗剛被免於刑事處罰。
五人隨即再次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8年6月30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比一審判決,重審後雖然定罪重了,但處罰卻普遍輕了。但該案帶來的風潮並沒有由此平息。
王海波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第二次的庭審中,檢察機關並沒有出示新的有效證據。仍以原來查了一年未查清的『事實』又重新出示了一遍。
王海波還指出,睢寧縣檢察院為了掩蓋違法取證過程,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均沒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在向法院提供的公訴材料中,只提供有罪供述,而對五當事人無罪供述進行隱瞞。
讓李會軍、劉勇感到不能理解的是,檢察機關指控他們為張志強、沈海峰二人說情,給王海波等人送錢,可在一審過程中檢察機關並沒有提供張志強、沈海峰二人的證詞。事實上,檢察機關到睢寧縣看守所提審張沈二人並不是難事。
在五人的一再要求下,睢寧縣檢察院提審了張沈二人,張沈二人供述他們均未花錢請劉勇和李會軍為他們說情、送禮。自此,行賄款沒有了來源。
在二次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供了一份證人證明,稱張志強與李會軍有親戚關系,而且素有經濟往來,截至案發,張志強仍欠李會軍六萬元。這樣一來,既是親戚又有利益關系的李會軍為張志強出資行賄成為可能。
對於五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睢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邱良表示,在刑訴法上行賄款來源問題不足以影響案件的審理,至於未能對辦案過程錄像,是因為當時縣檢察院新大樓尚未啟用,不具備錄像的條件。
睢寧縣法院副院長顧開龍在電話中向《瞭望東方周刊》記者表示,江蘇法院系統內部有規定,接受媒體采訪須經上級相關部門批准,否則不能談及案情。
惹來『政績案』爭議歷時三年的五警察案猶如一個萬花筒,讓睢寧各界人士看得眼花繚亂,不同的人給出了不一樣的解讀。
陳傑(化名),睢寧縣長途汽車站一位長途客車司機,他跑南線的長途客運有五六年了。據陳傑介紹,2006年前睢寧縣客運市場長期被張志強一伙黑惡勢力強行霸佔,其他客車業主敢怒不敢言,部分受害業主曾聯名上書政府部門要求清理整頓。
『2006年張二毛(張志強)被抓判刑,後來他們在公安局的保護傘也被挖出來了,這在當時影響很大。』陳傑對《瞭望東方周刊》記者說。
睢寧縣司法部門一位領導直言:『睢寧的交通客運市場比較亂,直到現在還在整治,曾被市裡主要領導點名批評,這給縣裡領導帶來很大壓力。』
相關資料表明,2006年睢寧縣展開聲勢浩大的『交通秩序整頓』行動,張志強一伙被逮捕法辦。
睢寧坊間普遍認為,張志強、沈海峰屢屢犯事卻『沒事』得益於李會軍等人的庇護,李會軍等人就是張志強一伙在公安局的『保護傘』。
而在李會軍等五人及其家屬說來,所謂的黑惡勢力保護傘,是在『抓典型,搞政績』的利益驅使下強加給他們的。
2008年1月17日,睢寧縣召開全縣乾部教育警示大會,劉磊作為反面典型被拍成警示紀錄片在大會上播放。
『當時重審未判,縣裡先給判了,這實際上就是先判後審。』王海波等人說,還了解到當時的縣長『指示』縣檢察院,『要求』縣法院將『五警察案』辦好。
對此,睢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邱良認為是『混淆視聽』,睢寧縣法院副院長顧開龍稱之為『個人說法,沒有依據』。
有知情人士披露,『五警察』中,李會軍的姐夫是睢寧縣法院的副院長,劉磊的姐夫是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劉勇的姐夫是縣司法局副局長,他們在當地司法界人脈豐厚,能將他們扳倒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五警察案』在當地震動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實在不想辦這樣的案子,所謂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但我們不能冒著自己犯罪的危險去包庇他們犯罪。』睢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邱良坦陳,『五警察案』難辦的原因有二,一是同在司法系統工作,彼此熟悉,情面上過不去;二是五警察都具有反偵查能力,取證很難。
『他們五個人現在已經無所顧忌,想鬧出點動靜來讓人看看,畢竟出了那檔子事很沒面子,弄得真假說不清好給自己打掩護。』睢寧一位官員這樣認為。
關於『五警察案』的是是非非,在互聯網上同樣被傳得沸沸揚揚,網上兩派涇渭分明,一派稱『五警察蒙冤』,一派稱『五警察惡貫滿盈』。對於撲朔迷離的五警察案,睢寧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稱『亂象』的背後是法治意識的缺失,『一方面犯罪的主體是警察,一方面是在「聲勢浩大」的專項行動中查出的案子,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讓這個案子有了很多讓人反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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