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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部法規中,都設立了罰款的項目,其目的是通過罰款使違法現象減少。但不知何時,罰款和執法單位的行政經費掛上了鉤。也就是說,罰款多,經費就多,甚至執法人員的待遇也高。這樣一來,罰款就和過日子聯系到了一起,罰款的動機和效果也就很值得懷疑了。其一,罰款的積極性會來自於關心自己工資,難免亂罰款;其二,執法者從內心深處並不希望無人違法,否則自己就會餓肚子;其三,罰款的尺度總會掌握在自由裁量的中線,罰輕了,影響創收,罰重了,沒人敢違法了,等於『竭澤而漁』,就不能『可持續發展』了。因此有些人就不想把違法現象斬草除根,而要當做韭菜地,長了就割,割完再長。於是,執法成了一種產業,法律成了生產工具。違法者也摸到了規律,只要罰款低於違法的收獲,就有『利潤』,今後還可繼續違法。
周而復始,形成一個怪圈。違法者『養活』著執法者,執法者『扶持』著違法者,違法現象何時能夠杜絕就很難說了。同時,也形成一個悖論,如果今年的罰款比去年多,是說明執法比去年嚴了,當做政績來表揚呢,還是證明違法現象比去年多了,當做錯誤來批評呢?公平地講,出現這種現象,也不能怪執法者覺悟低,而是政策不科學,不應單純根據罰款多少來決定撥款的多少,更不能把罰款當做執法單位給財政收入做的貢獻大加鼓勵。
有的地方,政府也意識到這個問題,罰款不再給執法單位返還,財政按預算該給多少錢就給多少錢。中央也出臺了治理三亂的若乾規定。有的執法單位又說了,執法也要有成本,執法力度大了,就要多用人、多出車、多耗油,你不多給錢,違法就治不了。這種說法好像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怎麼證明你執法力度大呢,只有一個衡量標准,就是違法現象是否減少了。若達到執法的目的,一方面要利用罰款的功能,提高違法成本,使違法者得不償失,再也不願意違法;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考核監督機制,根據違法的減少來證明執法的成效,根據成效來測算執法的成本,再由此來決定撥款的多少。這樣,纔能形成良性循環。(孫學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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