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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戴俊的3名案犯被重判
殺害戴俊三歹徒判無期
孫震無期徒刑並處罰金51000元
武金峰無期徒刑並處罰金54000元
陳慶華無期徒刑並處罰金51000元
雖然擁有千萬資產,卻對異鄉素不相識的女子伸出援手。一年光陰轉瞬即逝,見義勇為的英雄戴俊的名字,永遠留在了西安人民心中。
昨日上午10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名持刀刺死戴俊的歹徒,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聽宣判戴俊家人淚流滿面
昨日上午,戴俊的四弟戴貴來到法庭,當法官宣讀判決書念到戴俊挺身制止搶劫行為時,戴貴早已淚流滿面。
對宣判結果,戴貴未發表意見。但一提到大哥戴俊,戴貴很傷心。他哽咽著說,今年6月26日,是大哥去世一周年紀念日,那天早上,他和嫂子、侄女、公司的員工、江蘇商會的代表,以及大哥戴俊生前在西北大學的同學,再次來到戴俊遇害時的事發地,舉行了祭拜活動。
戴貴說:『大哥的遺體現安放在江蘇阜寧烈士陵園,他的事跡被拍成了電影,在西安首映時我也到了現場,看到大哥見義勇為的事跡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我們感到很欣慰。』戴貴還說,大哥走後的一年,公司運營情況很好,所有員工都想著把工作做好,來回報大哥的在天之靈。
數罪並處三歹徒被判無期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慶華等三人曾作案多起。
昨日,西安中院數罪並處,以犯搶劫罪判處陳慶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罰金50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1000元。
武金峰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00元;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4000元。
孫震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00元;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1000元。
-法官釋疑
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
昨日,一些旁聽的市民提出質疑:『3名主犯罪大惡極,屢次犯案,致兩人死亡,為什麼不判死刑?』
對此,此案審判法官杜銳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此案中,7名被告人雖然惡行累累,但在實施犯罪時,其中5名被告人,均未滿18周歲。
根據案情和刑法規定,法院依法對3名主犯進行了可以適用的最高量刑——無期徒刑。
-新聞回放
千萬富商救陌生女
被刺身亡
2007年6月26日21時30分許,陳慶華伙同武金峰、孫震行至水司附近時,發現女孩孫蓉孤身行走,遂上前搶劫。孫震在搶包過程中,遭孫蓉反抗,陳慶華、武金峰即持刀威逼,路過此處的戴俊挺身而出,予以制止,陳慶華、武金峰又持刀分別朝戴俊捅刺,後三人逃離。戴俊當場死亡,法醫鑒定:戴俊死亡系失血性休克所致。
他們,很年輕很暴力
結伙施暴致二人死亡
他們是一群生於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年輕人,在很多人眼裡,他們還是孩子,甚至在法律意義上,他們中的一些人也只是未成年人。可是,他們手段殘忍,屢生禍端。經公安、檢察、法院審理查明,被他們殘害的受害人不止戴俊一人,在他們身上,還背負了許多的罪惡和血債。
陳慶華、武金峰、孫震、武小剛、井振華、張吉、張濤等7人,因涉嫌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案,宣判前被羈押於西安市蓮湖區看守所。2008年4月18日,西安市檢察院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訴,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西安中院認為,陳慶華、武金峰、孫震、武小剛、井振華、張吉、張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伙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
其中陳慶華,搶劫作案6次,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搶劫價值2050元;
武金峰,搶劫作案5次,致二人死亡,搶劫價值1970元;
孫震,搶劫作案3次,致一人死亡,搶劫價值1960元;
武小剛,參與搶劫作案2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搶劫價值80元;
井振華,參與搶劫作案2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搶劫價值80元;
張吉,參與搶劫作案2次,致一人死亡,搶劫價值250元;
張濤,參與搶劫作案1次,致一人死亡。
陳慶華、武小剛、井振華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均又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其中陳慶華故意傷害2次,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武小剛故意傷害2次,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井振華故意傷害1次,致一人重傷。
陳慶華、武金峰、孫震還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又已構成搶奪罪。武金峰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又已構成盜竊罪。張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又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上各被告人均犯有數罪,應予並罰。
昨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除陳慶華、武金峰、孫震,西安中院對團伙其他成員一審判決如下:
武小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0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30000元;
井振華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0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0000元;
張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0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1000元;
張濤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盜竊罪,並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33000元。(本組稿件由本報記者要露滋采寫)(本文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