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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出現頭暈、嘔吐癥狀後,到醫院看病卻看成了『植物人』。日前,這個市民在家屬的代理下將兩家醫院告上法庭,索賠96.6萬餘元。河西法院一審判決其中一家醫院擔責三成,賠款近15萬元。
2004年11月23日晚上,40多歲的張先生因為頭暈、惡心,到一家醫院的腦內科就診,醫院按照醫生的要求為他做了頭部CT檢查,醫生通過看CT片和錄像認為未見腦出血,診斷為腦供血不足,進行輸液治療。
幾天後,張先生的病情再次發作,不但頭疼頭暈,而且嘔吐、四肢不能動。家屬急忙叫120救護車,將張先生送到了醫院,接診大夫仍診斷為腦供血不足,給予和上次同樣的藥物輸液,但是,張先生輸液後仍然嘔吐不止,癥狀沒有緩解。
轉天上午,張先生轉往另一家醫院進行治療,在診斷為右小腦出血後,醫院當天下午就對他進行了開顱手術。
但是手術後,當天晚上10:30左右,張先生突然出現心率增快、血壓下降、血氧飽和度下降,經積極搶救後病情趨於穩定。後檢查顯示有再出血並破入腦室,所以再次進行了開顱血腫清除術,術後張先生病情穩定,但是一直沒有蘇醒,呈現植物人的狀態。截止到今年3月底,張先生仍然在住院治療。
張先生的家人認為兩家醫院在診療手術中的過錯,給張先生造成了傷害,侵害了他的健康權。於是將兩家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種損失共96.6萬餘元。
但是兩家醫院都不同意進行賠償,第二家醫院表示,經診斷張先生的右側小腦血腫是正確的,手術也是正確的,第一次手術後發現再次出血,有手術適應征,進行了第二次手術,張先生的癥狀是因為原發性再出血造成腦乾損傷引起的,醫院不存在過錯。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第一家醫院雖然兩次所用藥物對小腦出血沒有明顯不良作用,但是對張先生兩次診斷:『腦供血不足』依據不足,觀察不夠,經鑒定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醫院負次要責任,擔責30%。而第二家醫院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所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法院一審判決第一家醫院賠償張先生各種損失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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