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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日前簽署命令,發布施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條例》。
《條例》共設置12章14節100條,涵蓋了軍隊各領域、各系統、各環節安全管理的內容,進一步明確了解放軍安全管理的地位作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任務、基本要求,規范了軍隊人員和機關的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了事故防范、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等機制,是全軍和武警部隊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據。
24日出版的《解放軍報》發布了《條例》全文,《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安全管理,規范官兵安全行為,促進部隊全面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安全管理,是指軍隊為防范和處置事故,保證人員和裝備、財產安全所進行的活動。
第三條安全管理是軍隊建設綜合性、經常性的工作,是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
第四條安全管理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牢固確立安全發展理念,以鞏固和提高戰斗力為根本標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各負其責,突出重點、綜合治理,嚴格規范、講究科學,依靠群眾、堅持經常的原則。
第五條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教育和督促軍隊人員樹立安全意識,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法規制度,開展安全教育與訓練,加強安全建設,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處置機制,防止和減少事故,及時妥善處理安全問題,保證部隊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安全管理應當滲透到軍隊建設的方方面面,貫穿於各項工作和任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全軍安全管理在中央軍委領導下,由總參謀部負責組織協調,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各級黨委(黨支部)、首長應當加強對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和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導和督促部屬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管理的經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對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保證完成各項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職責
第八條軍隊人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職責:
(一)遵守安全法規制度;
(二)熟悉預防常見事故的基本知識;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技能;
(四)及時報告安全隱患和事故;
(五)制止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軍政主官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法規制度和上級關於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
(四)領導安全教育、安全訓練和安全建設;
(五)領導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解決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副職領導協助軍政主官組織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條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成立由本單位首長、機關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上級關於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並組織落實;
(三)協調擬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勢,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安全檢查,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六)協調重大安全隱患專項治理;
(七)本單位黨委、首長賦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各級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承辦。
第十一條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部隊安全管理;
(二)制定綜合性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
(三)組織指導安全訓練、安全建設、安全檢查監督;
(四)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五)負責事故報告和登記統計;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章事故等級與分類
第一節事故等級
第十七條事故等級,按照人員傷亡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大小以及裝備損壞程度、事故性質和影響,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條事故所致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傷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十九條事故所致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傷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條事故所致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傷20人至39人的;
(三)艦艇、飛機、直昇機、導彈系統等裝備損失嚴重,或者其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不含)以上2億元以下的。第二十一條事故所致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傷40人以上的;
(三)艦艇、飛機、直昇機、導彈系統等裝備損失巨大,或者其他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巨大的。
第二節事故分類
第二十二條事故類別,通常分為核事故、化學事故、爆炸事故、飛行事故、艦艇事故、裝備事故、誤擊誤炸事故、工程作業事故、車輛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淹亡事故、觸電事故、中毒事故、醫療事故、其他事故。
第二十三條其他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規定的核事故、化學事故、飛行事故、艦艇事故、裝備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和分類標准,與本條例規定的事故等級和分類標准之間的對應關系,由總參謀部會同有關總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