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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安全風險評估
第一節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較大的任務時,應當預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四十四條組織安全風險評估,必須著眼於保證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嚴禁隨意提高風險等級,不得降低工作標准和訓練強度,防止消極保安全的行為。第二節安全風險評估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安全風險評估,主要是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概率、危害等進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與評價,確定風險等級,提出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的建議和應對措施。
第四十六條安全風險,分為一般風險、較大風險、重大風險、特大風險四個等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第四十七條裝備研制的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分析與評價裝備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重點是質量缺陷、機械故障、危險因素等安全隱患。
第四十八條國防工程施工的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分析與評價工程選址、規劃設計、施工人員素質,以及當地氣象、水文、地質、環境等因素對工程和施工安全的影響。
第四十九條重大演習的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分析與評價人員素質、科目設置、協同計劃、裝備性能、炸點顯示、射向射界、安全警戒,以及演習地域、海域、空域和周邊環境等因素對演習安全的影響。
第五十條彈藥銷毀以及裝備試飛、試航、試驗、試用等危險性較大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分析與評價任務特點、人員素質、關鍵環節、裝備性能、運載工具、試驗平臺、保障條件,以及環境、氣象等因素對活動安全的影響。
第三節安全風險評估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安全風險評估由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較大任務的單位實施,根據需要可以請求上級機關派遣技術專家協助。
組織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堅持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可以共同分析評估、得出結論;也可以分別評估、綜合分析、得出結論。
第五十二條安全風險評估通常按照建立評估組織、確定評估方法、開展評估分析、作出評估結論、提出評估報告的程序進行,采取技術檢測、模擬試驗、綜合分析等方法,對安全風險進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與評價。
安全風險評估結論,應當明確風險等級、可能發生事故的關鍵環節、事故發生概率、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的最佳方案等內容。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包括評估經過、評估方法、評估結論、對策建議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組織安全風險評估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風險。
第八章安全檢查監督
第五十四條安全檢查監督,應當堅持高標准、嚴要求,遵循預防為主的方針,主動排查安全隱患。
安全檢查通常采取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可以單獨組織實施,也可以結合其他工作檢查進行。
軍區級單位每年,副軍區級、軍級、師級單位每半年,旅級、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以下單位每月,應當組織一次綜合檢查。
各級應當針對安全管理中的傾向性問題或者重大安全隱患,適時組織專項檢查。
第五十五條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安全教育與訓練、加強安全建設、完善安全防范機制等情況,重點查找安全隱患。
第五十六條組織安全檢查,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檢查目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和通報。
安全檢查中發現違反安全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指出並糾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進行專項治理。
第五十七條安全督察通常采取跟蹤督察和定點督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執行危險性較大任務的全過程,主要實施跟蹤督察;對高危作業的場所,主要實施定點督察。
第五十八條各級應當加強群眾性安全監督,建立健全群眾性安全監督機制,發動官兵查找和消除安全隱患。
班以及相當單位應當指定安全員,安全員通常由士官擔任,負責督促本單位人員遵守安全規定,制止影響安全的行為,及時報告安全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責任對違反安全規定的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向上級首長和機關報告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舉報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隱瞞事故真相的行為。
首長和機關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迅速查明情況,嚴肅處理。對為避免發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報告人或者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對報告人或者舉報人應當予以保護。
第九章事故應急處置
第一節應急救援
第五十九條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和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上報事故初始情況,主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人員傷亡等。
一般事故、嚴重事故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至軍級、副軍區級、軍區級單位,嚴重事故還應當及時報告總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至總部;隨後掌握和查證的事故情況應當隨時續報。
第六十條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優先救治傷員、組織人員疏散和脫險,搶救裝備、物資,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態擴大,消除不良影響。
第六十一條組織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應當在事故現場附近適當位置開設應急救援指揮所。應急救援指揮所通常設現場指揮組、傷員救治組、救援保障組、善後處理組等。
第六十二條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應當嚴密控制事故現場,劃定危險區和安全區,合理安排警戒力量,必要時實施現場交通管制。
第六十三條實施事故現場交通管制時,應當開闢救援車輛(飛機、直昇機、艦艇)專用通道,明確進出危險區的路線(航線、航道),設置調整哨和臨時停車場(停機坪、泊位),必要時清理路障、搶修應急道路。
第六十四條組織實施人員救護,應當在事故現場附近開設臨時救護所救治傷員,就近就便後送、轉移傷員。送至地方醫療機構救治的軍隊傷員,待其脫離生命危險後,再轉至軍隊醫療機構繼續救治。
第六十五條應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難以及時趕到事故現場時,應當立即通過當地省軍區系統緊急動員社會救援力量,在應急救援指揮所的統一指揮下實施救援。
第六十六條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組織自救互救,及時發出求救信號,設法與外界聯系;搜尋遇險人員,迅速脫離險境;優先搶救危重傷員,利用就便器材先期處置;保存人員體力,穩定思想情緒,消除恐懼心理;集中管理使用通信工具、食品、飲水等物資,降低消耗。
第六十七條未經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最高指揮員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事故現場采訪、拍照、攝像。
事故情況需要公開發布的,由總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最高指揮員,應當指定專人實時向上級報告事故應急救援特別是人員傷亡、失蹤人員搜救等進展情況。
第二節應急保障
第六十九條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周密組織裝備、器材、物資、醫療、通信、交通、技術、經費、法律等保障,保證事故應急救援順利進行。
第七十條組織應急救援的裝備保障,應當為執行救援任務的工程搶險車、救護車、救生船、醫療船、救護直昇機等裝備配齊相關的救護設備和專業救生工具,保持其性能良好、配套實用。
第七十一條組織應急救援的醫療保障,應當派遣專業對口的醫療救護人員,攜帶足夠的醫療設備、器械、藥品,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第七十二條組織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應當確保通信暢通,及時准確地傳遞救援信息。使用非保密的移動通信工具時,應當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條組織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應當合理調配運輸工具,選擇最快捷、最安全的交通運輸路線(航線、航道)和運輸方式。
第七十四條組織應急救援的氣象水文保障,應當准確預報氣象水文信息,及時提出相關建議。
第七十五條組織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應當組織技術人員,運用監控、監測、搜救、打撈、消防等技術設備,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
第七十六條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應當安排急需的經費和物資供應,保障遇險人員、救援人員的日常生活和救援行動的順利進行。
第七十七條組織事故應急處置,應當根據事故類別和處置事故的需要,派遣或者聘請熟悉相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提供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