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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一節事故調查
第七十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上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組織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乾涉事故調查。
第七十九條事故調查按照下列權限規定組織實施:
(一)一般事故,通常由師級、旅級單位組織調查;
(二)嚴重事故,通常由副軍區級、軍級單位組織調查;(三)重大事故,通常由軍區級單位組織調查;
(四)特大事故,通常由總部組織調查。
根據需要,上級可以將屬於本級權限的事故調查授權下級組織實施,也可以直接組織實施屬於下級權限的事故調查。
第八十條組織事故調查,可以根據需要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通常由司令機關負責組織,相關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成,必要時可以選派或者聘請軍隊和地方的技術專家參與。
事故調查組的人數通常為:一般事故3人,嚴重事故5人,重大事故7人,特大事故9人。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事故調查組人員。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的領導,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
第八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完成下列任務:
(一)查明事故經過;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損失情況;
(四)掌握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五)掌握事故善後處理情況;
(六)指導發生事故的單位總結教訓;
(七)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第八十二條事故調查通常采取下列方法進行:
(一)勘察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組織采集數據、搜集殘骸和碎片等殘留物;
(二)座談詢問,分別與目擊者、部隊官兵、有關專家座談,個別詢問事故當事人;
(三)查閱資料,調閱活動計劃、安全預案、監控錄像等資料,查看要事日記、航海日志、航泊日志、飛行日志等原始記錄;
(四)情景再現,運用模擬試驗、參數判讀、專家論證等手段,排列事故鏈,動態復原事故經過;
(五)綜合分析,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匯總、梳理掌握的各種證據,作出調查結論;
(六)組織聽證,在事故調查終結前,根據需要召開由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聽證會,陳述事故經過、直接原因和主要教訓,必要時現場詢問相關人員,核實事故調查結論。
第八十三條完成事故調查的時限通常為:一般事故5天,嚴重事故10天,重大事故20天,特大事故30天。
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事故調查時間的,應當報事故調查組派出單位的首長批准。
第八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完成事故調查後,應當向派出單位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和經過;
(二)發生事故的原因、教訓和暴露的主
要問題;
(三)事故應急救援及善後處理情況;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事故類別和等級認定;
(六)改進安全管理的建議;
(七)事故調查相關附件。
第八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根據事故涉密程度確定密級,嚴格管理並及時歸檔。
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結果,分別報至軍級和副軍區級單位、軍區級單位、總部備案。
第二節善後處理
第八十六條事故善後處理,應當由負責應急救援行動的最高指揮員指定有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十七條發生事故單位的上級機關,應當客觀、准確地評估事故損失並上報。
事故損失評估結論,通常應當在事故調查結束時作出;情況特殊難以及時作出完整的評估結論時,應當在事故調查結束時作出初步評估結論。
第八十八條組織事故善後處理,應當如實統計上報死亡、失蹤和受傷人員的情況,妥善處理死亡人員遺體,及時清理、登記、移交死亡人員遺物。
第八十九條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協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好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
有關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應當積極協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配合發生事故的單位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九十條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為事故死亡人員舉行悼唁儀式。悼唁儀式應當尊重民族習俗,采取適當方式進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舉行集體悼唁儀式。
第九十一條各級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做好撫恤、評殘、賠償、補償等工作。
第十一章事故責任追究
第九十二條發生事故,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事故責任追究,應當依據事實,客觀公正,依法實施。
第九十三條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的性質、原因、後果,以及具體情形、責任大小、影響程度,追究單位領導乾部以及機關和主管業務部門領導乾部的領導責任:
(一)一般事故追究至營級單位或者團級、旅級單位;
(二)嚴重事故追究至團級、旅級單位或者師級單位;
(三)重大事故追究至師級單位或者軍級單位;
(四)特大事故追究至軍級、副軍區級單位或者軍區級單位。
第九十五條領導乾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
(一)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釀成事故的;
(二)發生事故後隱情不報或者謊報、誤報、漏報、延報事故情況的;
(三)組織應急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損失
擴大的;
(四)阻撓、乾涉事故調查處理的;
(五)破壞事故現場、銷毀相關證據的;
(六)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追究領導責任的。
第九十六條追究發生事故單位領導乾部的領導責任,由組織事故調查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以事故調查結論為基本依據,進行責任認定,提出處理意見。
追究領導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責令檢查、責令辭職、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對自然災害的處理,參照本條例關於事故的等級劃分、應急處置、調查處理、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
屬於社會管理范疇的事故,列入『社會事故』統計。
第九十八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對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和在編職工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九十九條事故防范細則和事故登記統計與報告的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一百條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3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