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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盛花園物業撤出事件反響大 物業難題如何破解
http://www.enorth.com.cn  2008-07-2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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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606] 天津市 網友: 於2008-07-29 17:37 發表評論:

  水木天成小區同樣存在着嚴重的車位問題。

[452579] 天津市 網友: 於2008-07-29 16:54 發表評論:

  作爲商業開發小區,小區內所有的公共設施,包括道路設施,花草樹木等等都被攤入開發成本,摺合進房價當中由購房者買單,換句話或就是小區內說有的公共設施和空間的所有權屬於每個業主共同所有,所有業主都具有相同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並且拒絕任何特權!不論是業主私自行爲,還是物業管理着,抑或還是所謂的業主委員會,都不能以各種方式,各種藉口,各種理由進行直接的或變相的侵佔,更不能以奇貨可居的心態,弄權使奸,藉此被用來謀取個人和團體的私利,出賣所有業主的公共利益。小區內可以用來泊車的空間,實際上是所有業主集資的方式建立的公共空間,所有業主當然有權力以不損害他人的方式去使用和享用,當然任何人包括物業部門也沒有權力去阻止或禁止每個業主的正當權利,即使所謂業主委員會做出決議,超出這個範圍和限度,也是非法和無效的。這些《物權法》寫得很清楚。福盛花園由於開發時間較早,也或許是設計失誤,沒有考慮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專用停車場建設,加上住戶過於密集中高收入者較多,致使油車人較多,使用院內公共空間停車也事情勢所迫,也算是情有可原。但是,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力私佔公共空間,任何組織[特指物業公司]也沒有權利作出出租和出售公共空間[特指泊車位]的行爲。私售公共空間給個人,意味着是對業主公共利益的出賣,是對業主固有權利的出賣,是百口難辨的謀私行爲。如果物業部門主持或參與其中交易,由管車得寸進尺到管人,這將是嚴重的越權欺主的行爲。既然是所有業主的集資行爲建立的公共空間,每個業主當然有一抹一樣的權力泊車於自家院中。誰也沒有權力干涉阻止。權力公平不承認先入爲主,也就是說不承認先買車者有優先權力而長期或永遠的排斥後買車人的泊車權利。在車位不夠,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只能是講求先來後到,謀取動態平衡,也就是說車主今天有位置就泊車,明天沒車位自想轍。如此隨機復始。這樣一來,所有的業主的權利和機會更趨近於平等,合情,合理,也合法。那些不和諧的紛爭雜音至少會大爲減少,由此產生潛在的社會矛盾也會至少是部分化解。有些小區可用於停車的公共空間儼然成了物業部門和相關管理人員奇貨可居的商品,利益交換的平臺,謀取私利的載體。現在的問題是物業部門是否能主動放下到嘴邊的肉;那些由強勢羣體構成的‘業委會’成員和‘先入爲主’的既得利益者能否吐出吃到嘴裏的肉。車位問題引發的矛盾紛爭越來越多,與其相似的還有與福盛花園緊鄰的富裕廣場,在車位問題上的紛爭也是暗流涌動,只等揭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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