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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斷繳養老保險 退休職工訴至法院
法院判企業補繳保險重辦退休手續
51歲的退休職工馬某發現退休至今養老金始終偏低,從勞動部門得知是原企業斷繳養老保險所致,遂將原企業訴上法庭。日前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企業為馬某補繳1997年全年的養老保險,重新辦理退休手續。
在法庭上,馬某訴稱,她於1974年參加工作,1982年因病休假半年被單位認定吃勞保病休,1986年確定為下崗人員。1997年1月10日她向原單位按180元的標准繳納了6個月的養老保險個人應承擔部分,共計43.2元。她於1999年3月22日及2000年5月10日分別繳納過兩次養老保險個人應承擔的部分。馬某2002年7月31日辦理了退休手續,同年8月開始領取養老金至今,養老金始終偏低。去年她從勞動部門得知,原企業未按國家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並私自於1997年斷繳了養老保險。她以要求補繳1997年全年的養老保險、重新辦理退休手續為由,將原企業訴上法庭。原企業辯稱,該企業自1993年開始已是困難企業,為馬某繳納養老保險的標准是按照當時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額執行的,不存在繳費基數偏低的現象。同時表示承認斷繳馬某養老保險一年。
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第27條的規定,判決原企業按照1997年本市最低繳費基數240元,為馬某補繳1997年1月至12月的養老保險。馬某與原企業各自應繳納的費用以社保機構核定的比例、數額為准。原企業為馬某重新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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