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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取水許可證的程序:(1)申請人到大港區行政許可大廳依法申領、報送申請書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許可大廳審查材料,五日內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補充後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見;
(2)行政許可大廳自受理之日起組織審核及根據需要踏勘,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3)申請人到行政許可大廳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1)申請人書面申請;(2)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3)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它文件;
(4)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審查機關審查意見;
(5)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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