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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主任連同副主任利用負責出租本村土地的職務便利,通過一村民向承租人索賄35萬元。日前,三人均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東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自2006年6月起,東麗區農民高某開始擔任該區某村村委會主任,同村村民李某擔任該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副主任。同年7月,該村經村民決定將本村90畝土地對外出租,具體工作由高某和李某負責。村民李某某在得知一家建築材料公司劉某有承租該地的意向後,遂介紹高某、李某與劉某商談。因劉某要求降低租金,高某和李某經商議表示同意,但要求對方給付『好處費』,並要李某某具體經辦。此後,經李某某從中斡旋,劉某同意在租金外支付80萬元,用於上述土地的清場及『好處費』。同年8月雙方簽訂租賃合同。11月,李某某以支票方式從劉某處拿到『好處費』30萬元,經其倒成現金後,高某、李某將其中的15萬元作為土地清場補償費支付給他人,另15萬元由李某某保管,而後高某、李某各自從中得款2萬元,三人共同消費9萬元。2007年5月,李某某再次以支票形式從劉某處拿到『好處費』20萬元,經其倒成現金後,三人連同前次剩餘的2萬元賄款一並分配。此次高某得贓款9萬元,李某得贓款7萬元,李某某得贓款6萬元。後三人被查獲歸案,分別退繳了贓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高某和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李某某雖不具備職務便利,但其在高某、李某的指使下,利用二人的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要賄賂並共同揮霍、分贓,其行為亦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由此,法院判處高某、李某有期徒刑各6年,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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