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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年老多病父母,下有聾啞兒子,一名貪污罪名成立、本應被判處實刑的被告人最終被處以非監禁刑。這一結果在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的同時,又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體現了促人真誠悔過、奉公守法的刑罰目的。
2005年,在辦理一起數額巨大的貪污案時,一筆3.3萬餘元的不明賬目往來,引起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辦案人員的注意。在大案辦完後的2006年夏天,開發區一單位下屬印刷廠的負責人馮征(化名)進入視線。原來,馮征利用負責為上級單位提供復印、印刷工作的職務便利,截留上級單位撥付的款項,並利用其他單位虛開的發票平賬。而後,馮征用開票單位銀行賬戶以倒款的方式,將公款分別轉入其在證券公司開設的個人股票賬戶和其控制的另外兩個賬戶,予以侵吞。
檢察院辦案人員在掌握一定線索後,與馮征進行了談話。當日,馮征便交代了犯罪事實。案情明了,依法應對馮征刑拘、報捕、起訴,但其後發生了一個特別情況:馮征所在的單位領導找到辦案人員,詢問是否可以不對馮征采取強制措施。馮征收入不高,而且上有80多歲高齡的多病父母,下有一個聾啞兒子,正在聾啞學校上初三,而馮征十幾年前離異,一家人艱難度日。馮征作案的動機與自己的生活際遇不無關系。
此時如果刑事拘留馮征,老少三人將面臨無人照顧的境遇,馮征的兒子也將無法繼續學業,還會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於是,考慮到馮征本人認罪態度好、主動自首並全部退贓等情節,辦案人員最終作出了對馮征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期間,馮征跟兒子談了自己犯罪的事情,果然引得兒子情緒激動,竟要尋短見。檢察院辦案人員在進一步辦案中,與法院溝通,希望法庭能夠考慮被告人馮征的特殊情況。法院經審理,認定馮征貪污罪名成立,但馮征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予減輕處罰。判決最終認為,刑事審判職能的宗旨是懲罰犯罪行為、徹底改造罪犯。被告人馮征尚有一單親殘疾之子需要其撫養,為保護弱勢殘疾未成年人的利益,賦予其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綜合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情節及認罪態度,可對其適用緩刑,由此對被告人馮征處以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隨後,開發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又與馮征先前的單位聯系,協調不要開除馮征,因為如果一大家子人沒了生活來源,勢必將影響馮征在緩刑期內的改造。努力之下,現在馮征仍有一份工作,而兒子也順利考入了聾啞學校的高中。日前,在開發區檢察院,馮征的兒子打著手語對辦案人員『說』出了自己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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