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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省法院對唐山華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詐騙、該公司董事長楊樹寬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唐山華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被處罰金3000萬元,楊樹寬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42名上訴人或原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根據省法院的指定管轄,張家口市中級法院審理了唐山華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詐騙及楊樹寬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並於今年5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唐山華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該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楊樹寬在2005年至2006年間,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合同騙得河北眾力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資金6130.7833萬元;2002年以來,楊樹寬先後糾集多人,至2005年9月,逐步形成以楊樹寬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後來,又有多人加入該組織。長期以來,該組織在唐山市古冶區一帶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中,楊樹寬非法買賣槍支2支和無擊發能力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28支和無擊發能力槍支3支及軍用彈藥80發、非軍用彈藥255發;聚眾斗毆1起;尋釁滋事2起。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唐山華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以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對楊樹寬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判處另外4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唐山華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楊樹寬等14名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省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的除上訴人張建波以外的其他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並依法裁定駁回唐山華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楊樹寬等13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決對唐山華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楊樹寬等13名上訴人及其他原審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撤消原判對上訴人張建波的定罪量刑部分,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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