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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最牛民間組織』出現以前,關於民間組織的法律糾紛與管理問題就屢見報端。
據了解,為規范民間組織,目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正在進行。7月30日,記者就此問題專訪了民政部法制辦二處處長吳明。
汶川抗震為民間組織發展提供契機
記者:目前我國的民間組織現狀如何,發揮了什麼樣的社會作用?
吳明:中國的民間組織按現行法規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大類。
『最牛民間組織』湖南省公關協會就是一個社會團體。社會團體屬於結社性質(如行業協會、聯合會、學會、研究會等)。根據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原則,社團一般實行會員制,可有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會員交會費,互相服務,相互關系比較松散,並不緊密,是『人合』性質的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都是以資本為紐帶,屬於『資合』性質。
民間組織在我國社會發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並且這種作用正越來越大。在這次汶川地震中,民間組織就表現活躍,在抗震救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從接受捐贈到派出志願者,再到聯絡協調,做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這可能是中國民間組織發展的契機。
社會團體應是非營利性的
記者:湖南省公關協會被撤銷的案件引出了社會團體的營利性問題,我國的社會團體都是非營利的嗎?
吳明:是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社會團體是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記者:社會團體不能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那麼其生存如何得到保障?
吳明:社會團體有四個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和有償服務活動。
但社會團體的有償服務活動不同於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有償服務可以是社會團體提供有償信息服務、諮詢服務、舉辦各種展覽等等。它與營利性活動的區別就在於,是一次性的服務收費,不是社團靠經營的固定收入來源。
在湖南公關協會的案子中,公關協會將秘書處以簽協議的方式承包給謝建軍,每年固定有兩萬元的保底收入,這就是典型的營利性經營活動,是應該被處罰的。
讓社團擺脫行政色彩
記者:社會團體往往有一個顯著特征,即聘請一些退休的老乾部和社會知名人士做顧問,在獲得有利的資源的同時也蒙上了一層行政色彩。是這樣嗎?
吳明:這存在一定的歷史因素,我國的民間組織發展歷史畢竟很短,早期的社會團體很多是政府的事業單位,被戲稱為『官辦社團』。政社不分,既阻礙了社會團體的發展,也給機關帶來不正之風。行政機關把自己不好辦的事,就交給社團去辦,甚至有的社團成了行政機關的小金庫,被用來給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發放福利。
政社不分,社會團體對行政機關的依賴性過大。有些社團讓其消除身上的行政色彩,加強自律反而會受不了,它們巴不得讓行政機關包辦。甚至現在有些社團的法定代表人還是行政機關指定的,實際上這些社團就不是單純的民間組織,而具有雙重身份了。
記者:怎麼樣纔能解決這個問題呢?
吳明:最關鍵的還是要加強社會團體的法人治理,讓社團擺脫身上的行政色彩,變成單純的法人,減少對行政機關的依賴,從以前的緊密聯系轉變為和政府之間的伙伴關系。
政府也應該轉變自己的行政執法觀念,貫徹科學行政,把與社會團體的關系從直接領導轉變為間接指導。
記者:《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實施情況怎樣?
吳明:《條例》頒布實施在1989年,1998年進行了修訂,但遠遠不能適應現實情況的需要。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國的社團發展與國際日益接軌,因此現在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組織對《條例》進行新的修訂。
記者:那麼,這次新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哪些亮點?
吳明:據我了解,最大的亮點就是加強社團的組織管理,讓社團朝著自律化、自主管理的方向發展,突出社團章程的重要性,讓社團依章程開展活動。
比如,如果社團內部出現意見分歧,那麼應該如何來解決爭端呢?方向是指導社團制定解決爭議的程序,比如通過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等形式展開討論,而不是通過行政手段由政府出面強制解決。
要劃清會員大會、理事會、秘書長等的權利和義務,制定內部議事的民主程序。總之,新修訂的《條例》,就是要厘清社團的法人治理結構,使社團成為自律的自主管理組織。
記者:除此之外還有哪些變化?
吳明:比如針對有些社團公信力不高,社會認知度不夠的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在考慮增加社團對外發布信息、接受審計等規則。
還有就是社團的退出機制,現有的《條例》規定得比較籠統,很多現實問題沒有考慮到,比如有些社團會員都沒有了,社團該怎麼申請撤銷,等等。
但細節上的考慮不是表示民政部門要具體負責社團的管理,社團的發展方向還是自主管理,還是要依自己的章程辦事。不是民政部在給社團定框框,而是社團給自己定框框,民政部門只是負責監督這個框框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