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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主任以單位名義吃喝,在欠款單據上簽的卻是自己的名字。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終審判決由該主任支付拖欠飯費4500餘元。
外地男子王某來到本市某村經營酒店,搞餐飲服務。從2004年開始,該村村委會主任在王某經營的酒店就餐,每次均以簽字形式記賬賒欠。幾年過去,欠下大筆飯費。經王某索要,村委會主任償還了王某4500元,但還是有大筆飯費尚未結算。
為了要回飯費,王某將村委會和主任告上法庭。庭審中,王某出示了41張單據,證實除了一張加蓋村委會公章之外,其餘簽的都是村委會主任自己的名字。這41張單據總數額為9000餘元,扣除已經償還的4500元,村委會主任尚欠飯費4000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中一張350元的單據上加蓋了村委會的公章,應認定為村委會的行為,其餘單據簽的是村委會主任名字,應認定為村委會主任個人賒欠,該主任理應及時償還。於是,一審法院判令村委會償還王某飯費350元,判令村委會主任償還王某飯費4000餘元。
領到判決書之後,村委會和主任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由村委會償還飯費。但一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認為,除蓋章單據之外,原審法院認定,其餘飯費系村委會主任個人賒欠並無不妥,其應給付所欠飯費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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