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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付費後照相館纔可返還底片
法院判定,底片歸消費者所有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牛某到某照相館拍攝個人寫真集。牛某選擇800元套系,其中有15張12寸相片,可任選一張擴大至24寸。照相館在櫃臺上擺放了《顧客須知》,規定『凡拍攝寫真照的顧客,所拍相片放大到18寸以上的,贈送價值20元底片一張。』牛某當場支付了攝影費,並進行拍照。一周後,牛某來到照相館看到自己的相片很滿意,隨即向照相館索要全部底片。照相館的員工說:『由於你僅有一張在18寸以上,所以只能給你一張底片,其餘的底片或是以20元的價格購買,或是將索要底片的照片放大至18寸。』牛某當場表示拒絕接受,並堅持索要底片。照相館表示,其對底片享有著作權,牛某應支付對價取得。雙方協商未果,牛某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制定的《顧客須知》剝奪了消費者的應有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以享有著作權為由拒絕返還底片亦不能成立,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14張底片。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照相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兩點爭議:
首先,被告所制定的《顧客須知》是否有效。經營者為了提示消費者在服務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可以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張掛《顧客須知》等文本進行提示,此類文本屬於格式條款。經營者在規定此類文本內容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文本如果含有前述所列內容的,該文本內容無效。結合本案,根據日常生活邏輯,顧客到照相館因接受服務而支付價款,包括了照相的成本費與服務費。顧客為此獲取的回報應當包括取得正片(底片)和一定數量的負片,而且主要回報在於取得正片,故取得底片是顧客的應有權利。本案的《顧客須知》剝奪了顧客取得底片的權利,真實目的是為了重復且高價收取勞務報酬,故該文本明顯缺乏公正合理性,故該《顧客須知》應為無效條款。
其次,原告索要底片是否侵害了被告的著作權。顧客到照相館照相,照相館提供服務,由此形成的作品屬於委托創作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本案沒有對作品的著作權作出特別約定,故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應屬於被告。我國著作權法同時也明確區分了作品的著作權與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二者的權屬歸屬是不同的。本案原告對作品雖然不享有著作權,但享有對作品原件的所有權,包括相片和底片。著作權法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攝影作品同美術作品一樣,故其所有權由原告享有,原告有權向被告索要底片。被告將所拍照片底片交還原告,只是將攝影作品原件轉移他人,並不是將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轉移他人,故原告索要底片的行為沒有侵犯被告的著作權,被告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歸還原告的底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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