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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指出,政法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而發展;政法戰線的全體同志,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捍衛者,責任重大,使命光榮。總書記的這句話既是對司法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定位,也蘊涵着對司法人員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職責要求。作爲法官,應當責無旁貸地認真履責,讓人民羣衆的正當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要做到這一點,離不開一支職德上乘、學識淵博、經驗豐富、技能高超、思路清晰、舉足恰當的高素質、高水平的法官隊伍。
法官的素質包括三個方面:即職業道德(主要指追求和崇尚公平與正義);職業技能;學識。在法官的素質中,法官的思維品質、思維方式、思維範式則起着關鍵的作用。
思維,應定義爲人的意識通過抽象概念或抽象概念的體系來反映存在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體的一種能力。法官由於其特殊的職業及其該職業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角色,因而有別於諸如檢察官、律師、法律學者等類別的法律人,因此,法官的思維既有同於一般法律人思維的某些方面,又具有其思維的特點。這裏所說的法官的思維,是指法官的職業思維,也可以稱之爲審判思維。
筆者以爲,法官的思維亦即審判思維可定義爲:法官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以維護法治、伸張正義爲己任,依照法律,運用知識和經驗,逐步形成的力圖將訴訟案件審清判明的思維定式。其特徵是:
(1)審判思維是重程序、重形式上的合法性的思維。
(2)審判思維是先程序或先形式上合法性而後實體或實質上合法性爲追求順序的思維。也就是說法官審理案件時習慣於按照法律先審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後,纔去考慮案件的實體或實質問題。
(3)審判思維是以正確適用法律爲主導並貫穿於審判活動包括邏輯推理在內的每個階段、每個方面和每個環節的思維。比如某人要提起一個訴訟,法官要審查他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提起這個訴訟?這個訴訟該不該向這個法院提起?換句話說,這個法院是否有權受理這起訴訟?又比如對於案件事實的證明問題:某案的事實應當由哪方當事人舉證?他舉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等都要依據法律來確定,這就是所謂的正確適用法律。
(4)審判思維是以形式邏輯爲基本手段,以辯證邏輯爲補充手段的思維。因爲法律條文的架構是以形式邏輯爲基礎,三段論在法律中被最廣泛地使用。在具體法條以外的語句中才會見到辯證邏輯的影子。法官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則須將以形式邏輯爲基礎的具體法條作爲首先適用的對象,而在無具體法條可適用的情況下,纔會適用其他規定。因之,法官的思維須以法、理、情作爲衡量案件事實並做出裁判的尺度順序,並且會非常慎重地將後二者引入考慮的範圍。
(5)審判思維是以法律概念特別是更多的訴訟概念爲依託的思維。因爲思維離不開概念,審判思維針對的是訴訟,當然也就離不開法律概念尤其是訴訟概念。
(6)審判思維是判斷性的而不能模糊和隱喻的思維。審判的目的是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而能夠被法院確定的權利、義務、責任必須是可以強制力執行的,能夠被強制執行的事項當然應該是明確而不能產生歧義的。
(7)審判思維是保守性在先創新性在後的思維。即有法依法,無法律則依經驗,無法律又無經驗的才創新或者探索。
思維品質、思維方式、思維範式
思維品質是指思維的類型、品位、層次,是對思維在性質上的定位。是人的思維中最基本、最主要、最具決定性的因素。法官的思維品質決定於以下幾個因素:(1)職業道德高尚與否。一個以追求社會正義、追求公平爲信仰的法官就會有定力,就能排除各種干擾而公正判案。(2)思維理論水平的高低。思維理論水平高的人他的思維層次就高,反之亦然。(3)思維觀念是否科學先進。它決定着思維的品位高低。
思維方式是指以思維理論或學說爲指導引導思維主體按照自己認爲的某種規律去感知、體會、思考、判斷的思維趨向、思維定式、思維慣式。簡言之,它是指人們按照自己的思維習慣進行思維的方式。就法官而言,法官對審判規律認識得越準確、越全面、越深刻,越客觀,他的思維方式就越科學,審判思路就越清晰,審理方向就越明確,判案結果就越公正,工作效率就越高。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官的思維方式科學與否同他的審判工作的好壞成正比。
思維範式是指思維主體在從事其職業或經常性處理各類事務中形成的較爲固定的具有針對性的具體的思維模式或思維定式。法官的思維範式是指法官在其長期從事審判工作過程中被其認爲針對審判中的某類案件、案件中的某些方面、某些環節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思維模式或思維定式。
思維範式較之思維方式更具體、更固定、更具針對性、更具經驗化,遇到相同情形時就會隨即適用。一名經驗豐富的法官之所以能夠較快地審結每個案件,就是因爲他會把手頭的案件同他曾經辦理過的案件相比較,對其中與之相同的案件類型、情節、方面、環節等即會徑行參照,而把精力和時間主要用在那些他未曾遇到過的問題上,由此可以節省時間和提高效率。
思維範式使法官職業技能在其發展史上發生了飛躍——甚至可以幾何的方式提高職業技能,這就是思維範式的實踐意義。有些國家的司法判例制度及其功能是充分證明思維範式客觀存在的典型例證,其所不同的只是把別的法官對某類案件、某類事實、某個情節的成熟看法按照其國家法律的要求接受下來當作思維模式或思維定式而已。
審判思維的種類
法官的思維與法官素質的三要素聯繫非常緊密:法官職業道德不僅決定法官的思維類型,決定法官思維的定力;而且法官的思維類型和定力也從技術上支持或影響着法官的信仰和追求。法官的思維決定着法官的職業技能的開發和運用,法官的學識是法官思維的源泉,是法官思維的基礎。而法官的思維又決定着其自身學識的發揮。
審判思維由職業道德和學識生成並被職業技能所體現,但是審判思維並非自然生成。高水準的審判思維是其對職業道德及學識進行優化的結果,而這個優化出來的結果才能充分實現和發揮職業道德和學識的社會價值。沒有這個優化過程及其結果——審判思維,法官素質的三要素就顯得蒼白無力。
審判思維依其所產生的功能可分爲若干種類:
(1)方向性思維——是解決審判中需要確定方向問題的思維。它包括庭審準備方向,庭審方向,判案方向。法官具備方向性的思維方式,在其明確審判方向之後,就會維護和確保審判方向不偏離爲着眼點,搜索、探討、歸納出與相適應的審判方法:由此可派生“爭議焦點聚集法”、“審理主線引導法”。爭議焦點聚集法,可以簡稱爲“聚焦法” , 它是指對於有的案件當事人在“辯事”或“辯理”時有意或無意地表述起與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不相干的問題,法官針對該情況用提示的方法要求該當事人正面回答對方所提的問題,以便突出訴訟焦點,使每一個爭議的問題都能夠充分得以展開,爲法庭的認定行爲奠定堅實的基礎。審理主線引導法,該方法指在是明確爭議焦點、審理方向的前提下,通過及時歸納、分析、調整、提示等方法引導各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行爲不要脫離案件審理的主線,以保證庭審活動不走彎路。
(2)方面性思維——它是用於解決需要把一個雜亂無章的事物劃分好其內部平行關係的思維,也稱平面思維。比如,明確爭議焦點是開庭審案的首項工作,它是確定案件審理方向和待證事實的前提。法官面對當事人不盡規範抑或紛繁複雜甚至雜亂無序的訴狀或陳述,要使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明朗、清晰,便於審理活動的順利進行,應該採用一種符合訴訟特點的方法,這就是“爭議焦點歸類法”。該方法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爭議類型進行歸納。依據該方法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劃分和歸納爲四個類別或四個方面,即訴請方面的爭議、案件事實上的爭議、支持各自主張理由上的爭議、請求適用法律上的爭議。而這種劃分的方法就來源於方面性思維。
(3)需要集中解決審判中某個環節問題時而出現的環節性思維,由此派生出的在法庭辯論階段以一個證明對象爲一個辯論單位的“辯論分題法”。
(4)針對解決審判中以階段爲對象的問題而出現的階段性思維。例如審判可分爲庭前階段,庭審階段,判決階段。“庭前實體不理法”等就是階段性思維的產物。
(5)強調審判中不可缺少的重點環節而需要的要素性思維。如審判意識中所包括的主體適格意識、審判管轄意識、焦點意識、審理方向意識、舉證意識、適用法律意識。
(6)以調適心理適應公正審判爲目的的定位性思維。如弱化先入的閱卷心理,居中裁判的庭審心理,超然物外的聽證心理,解疑釋異的調查心理。
(7)針對集多種法律關係特徵於一體的案件事實而需要的定質性思維。
(8)審判中需要把握諸如時間、節奏、程度等問題時的定量性思維。
(9)從依法審判原則出發,將與最終裁判相關的一切非法律化形式所表現的案件事實、訴訟行爲法律化的尺度性思維。
智能性思維和技能性思維
思維不是人的精神活動的唯一形式,另外還有一種對現實的生動直觀,同生動的直觀相比,思維則表現爲通過抽象和抽象的系統對直觀和表象提供的素材進行加工製造,從而使思維有可能反映現象的本質,使思維提供的事物的映象深刻而完整地把現實再現出來。運用法庭但不僅限於法庭這一平臺,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質證、辯論,法官依靠自己的思維,透過案件所呈現的各種現象,深刻而完整地再現案件事實,從而完成法官認識和分析問題的階段。再依靠法官的思維,將其深刻而準確理解的法律正確適用案件上來,對案件做出公正的判決,由此使訟爭畫上句號,結束瞭解決問題的階段。然而,這兩個階段的順利完成不僅離不開法官的思維,確切地說是離不開法官科學的思維方法。
科學的思維方法並不是一種任意的程序,它嚴格地建立在某些規律性上,而這些規律性使思維的方法成爲一種行之有效的科學方法。方法的使命是引導思維沿着正確的途徑去認識客體,幫助思維獲得這樣一些成果,這些成果乃是客觀真理。科學的思維方法可以轉化爲能力,科學方法本身就是能力。法官處理案件的審判能力亦即審判力主要甚至直接源於科學的思維,源於科學的思維方法。上述各種性質的思維加上科學的方式,都能從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幫助法官獲得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能力。而上面沒有論及到的智能性思維和技能性思維可以從其特有的角度和層面貫通其他性質的思維,科學的智能性思維和技能性思維可以幫助和引導法官獲得大量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兩種思維較之其他性質的思維具有更深刻更廣泛的效能。智能性思維可以轉化爲法官的審判智能,技能性思維可以轉化爲法官的審判技能,從而較全面地提升法官的審判能力和審判水平。
審判智能,是法官從案件的總體角度和實質方面,造制審理和裁判案件的計劃和對策的能力。比如,在審理方向的確定,案件性質的確定,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分析、綜合和判斷,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等方面,能否產生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以及這些對策在全面性和準確性的程度均取決於法官的審判智能及其水平的高低。
審判智能的特點在於:(1)審判智能是一種造制審判計劃和審判決策的能力;(2)審判智能是把握案件全局的能力。
審判技能,是指實現審判計劃,法官在實施審判對策過程、具體審判環節方面的技術和技巧。審判技能的特點:(1)審判技能是法官運用審判智能造制審判計劃和決策提供素材以及對造製出的計劃和決策進行實施的能力;(2)審判技能是解決幾局部和具體事項的能力,它屬於戰術性的能力;(3)審判技能相對審判智能而言屬於較低和淺層次的能力。
所謂審判技術,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法學原理和審判實踐而形成的正確、高效完成審判程序的程式化方法。如收案技術,立案審查技術,審查後處理技術,證據收集技術,現場勘驗技術,訴訟保全技術,以及文書製作技術等。
審判技巧,則是指爲順利地做出對案件的正確裁判,在不違背程序法和審判技術規則的情況下,在審判過程中處理具體環節問題的靈活有效之方法。如閱卷技巧,製作閱卷筆錄技巧,心理技巧,審問技巧,語言技巧,文字技巧,態勢技巧,出證技巧,法庭調度技巧。
審判技術和審判技巧都是以實現審判計劃爲目的,又表現在實施審判對策的過程中,但二者有着較爲明顯的區別:(1)前者是根據法律規定、法學原理和審判實踐所形成;後者是在審判實踐中積累,但一般與法學原理並無直接關係。(2)前者是以正確完成審判程序爲直接目的;而後者直接目的是爲了對案件實體上的正確審判。(3)前者是程序法的技術化,具有程式化和規則化的特點;後者具有靈活和自然的特點。
科學思維方法可以分爲兩類:即哲學的方法和專門的方法。哲學的方法揭示任何一種科學發展的規律性。思維的哲學方法揭示科學思維發展的一般規律性。專門的方法是由那些有關的科學形成的。唯物辯證法是一種思維的哲學方法,而形式邏輯形成的形式化方法,則表現爲一種專門的思維方法。法官的思維屬於專門的思維,他的思維方法屬於形式化方法。但是法官的思維的形成除其須具備專業知識、基礎性知識外,依然離不開唯物辯證法以及諸如邏輯學、心理學、決策論、系統論、控制論等知識的支持。
法官的思維通過審判實踐不僅轉化爲審判能力,而且還通過審判實踐,檢驗了法官的思維,不斷豐富和不斷完善法官的思維。因此,每個法官都應當不斷學習,不斷實踐,不斷完善,努力使自己切實能夠擔當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的重任。
(作者單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