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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報今日全文刊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委員會工作條例》,條例共八章,含組織設置與職責、主任與委員、民主活動、工作制度、戰時工作等,以下是條例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軍隊基層單位軍人委員會(以下簡稱軍人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軍人委員會是連隊以及與其相當的基層單位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障軍人行使民主權利,開展群眾性活動的組織,是黨支部(基層黨委)加強本單位建設、團結帶領官兵完成各項任務的助手。
第三條軍人委員會在黨支部(基層黨委)領導和本單位首長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軍人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開展重要活動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提交軍人大會討論。
第五條軍人委員會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大力弘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動員和組織官兵為建設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軍隊做貢獻。
第六條軍人委員會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圍繞本單位中心任務組織官兵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和其他群眾性活動,在基層建設和完成任務中發揮參謀作用,在維護政策紀律和官兵正當權益中發揮監督作用,在密切官兵關系和軍民關系中發揮橋梁作用。
第七條軍人委員會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圍繞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堅持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民主活動,堅持尊重官兵主體地位、發揮官兵主體作用,堅持維護單位集體利益和官兵正當權益,堅持繼承優良傳統與改革創新相結合。
第八條軍人委員會有對本單位戰備訓練、教育管理、後勤保障、武器裝備管理等工作的建議權,對士官選取和晉級、優秀士兵考學和保送入學、技術兵選拔培養、表彰獎勵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項提出人選的推薦權,對官兵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的監督權,對單位集體利益、官兵正當權益的維護權。
第九條軍人委員會必須適應加快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做好軍事斗爭准備的要求,著眼調動官兵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部隊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以提高組織開展民主活動能力為重點,加強自身建設,做到組織健全、制度落實、活動經常、作用明顯。
第二章組織設置與職責第十條連隊、艦艇、飛行大隊及與其相當的隊、站、室、所、庫等基層單位,應當設立軍人委員會。
設立軍人委員會必須經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單位編制員額40人以上的,軍人委員會一般由7人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組成。每個排(分隊)應當有委員1人。
第十二條軍人委員會委員由班、排(分隊)推薦候選人,經黨支部(基層黨委)審查後,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報黨支部(基層黨委)批准。
軍人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至少多20%,軍人大會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4/5,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軍人委員會每屆任期1年。委員出缺時,應當及時補選。
第十三條軍人委員會推選主任、副主任各1人,報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單位副職首長擔任,不設副職的由黨支部(基層黨委)委員擔任。副主任由軍政素質好、群眾威信高的軍官或者士官擔任。委員主要由工作能力強、熱心為群眾服務的士兵、學員擔任。
第十四條軍人委員會下設政治民主組、經濟民主組、軍事民主組,根據需要還可以設文娛體育組、群眾工作組。組長由軍人委員會委員或者副主任兼任。組員一般為3人,由適合在該組工作的人員擔任。40人以下的單位,組可以適當合並,組員可以相應減少。
第十五條軍人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組織開展我軍民主傳統教育;
(二)發動官兵出主意想辦法,提出加強和改進本單位建設和工作的建議;
(三)組織官兵進行民主推薦,開展民主評議,選舉出席軍人代表會議代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對領導的意見,協助解決官兵之間的矛盾,維護官兵正當權益;
(五)監督官兵遵紀守法情況,宣傳好人好事,批評不良傾向;
(六)檢查並公布本單位經費收支和公用物資保管使用情況;
(七)了解和反映官兵對伙食及其他物質文化生活的意見,審查食譜,提出改善的建議;
(八)發動官兵為完成以軍事訓練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獻計獻策,開展群眾性的比武競賽活動;
(九)戰時發動官兵開展軍事民主,研究戰術技術,做好心理防護,開展戰評活動;
(十)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娛體育活動,管好俱樂部活動室和文體器材;
(十一)協助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開展擁政愛民和軍民共建活動,檢查和維護群眾紀律,做好來隊家屬工作。
政治民主組、經濟民主組、軍事民主組、文娛體育組、群眾工作組按照任務分工,承辦軍人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編制士兵員額較多的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以及獨立執行任務的臨時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軍人委員會。軍人委員會的組成、產生辦法和職責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三章主任與委員第十七條軍人委員會主任是軍人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領導下,負責軍人委員會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主持召開軍人委員會會議和相關軍人大會;
(二)組織落實黨支部(基層黨委)有關決議和本單位首長指示;
(三)組織開展各項民主活動;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見和建議,轉達官兵的申訴和控告,維護官兵的正當權益;
(五)領導軍人委員會自身建設,與各委員和組員保持密切聯系,交流情況,研究工作,指導和督促其履行職責;
(六)代表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
(七)加強與團支部的聯系和協調;
(八)向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請示報告工作。
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時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八條軍人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參加軍人委員會各項活動,對軍人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積極發表意見;(二)完成軍人委員會賦予的任務,並接受檢查監督;
(三)向軍人委員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工作,增進和維護軍人委員會的團結;
(五)遵守軍人委員會工作制度,監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工作。
擔任軍人委員會各組組長的委員,還應當組織本組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軍人委員會主任與委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下列素質能力:
(一)有堅定的政治信念,自覺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頭腦,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
(二)有嚴格的紀律觀念,帶頭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格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
(三)有良好的民主素質,熟悉我軍民主傳統,掌握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的基本內容、方法和要求;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會組織開展群眾性活動,會協調處理工作矛盾,會做思想工作,會依靠組織和群眾開展工作;
(五)有過硬的思想作風,熱愛軍人委員會工作,樂於為官兵服務,堅持原則、公道正派,聯系群眾、團結同志。
第四章民主活動第二十條對涉及本單位建設和工作的下列事項,軍人委員會應當按照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組織官兵進行民主議事:
(一)貫徹落實《軍隊基層建設綱要》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完成戰備訓練任務的措施;
(三)開展教育整頓和訓練競賽等活動的方案;
(四)完成有關軍事行動任務的具體計劃;
(五)其他需要進行民主討論的事項。
軍人委員會組織民主議事,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提前公布議題,以適當方式征求官兵意見和建議後,召開軍人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並及時將議事結果報黨支部(基層黨委)。
黨支部(基層黨委)應當充分吸納官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修訂完善有關計劃、措施和方案,並及時公布和反饋。
第二十一條對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黨支部(基層黨委)決定由軍人委員會推薦人選的,軍人委員會應當組織官兵進行民主推薦:
(一)士官選取和晉級;
(二)優秀士兵考學和保送入學;
(三)骨乾配備;
(四)技術培訓;
(五)表彰獎勵;
(六)畢業學員分配;
(七)困難人員救濟;
(八)其他需要民主推薦的事項。
軍人委員會就前款所列事項組織民主推薦,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提前公布擬向黨支部(基層黨委)推薦的人選名額、標准、條件和其他需要公開的情況。推薦人選一般先由班、排(分隊)提名,再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推選產生。應選人數在10人以上的,推薦人選數應當多於應選人數的30%;應選人數不足10人的,推薦人選數應當多於應選人數的40%;應選人數為1人的,推薦人選數為2人。
黨支部(基層黨委)應當在軍人大會選出的推薦人選中研究確定該事項人選。個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軍人委員會選出的推薦人選以外確定人選的,必須報對該事項人選有審批權的上一級組織批准,並向軍人大會作出解釋。
第二十二條對下列人員,軍人委員會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決定和要求,組織官兵進行民主評議:
(一)本單位首長;
(二)軍人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三)黨支部(基層黨委)認為需要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軍人委員會組織民主評議,應當根據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采取動員教育、評議對象述職、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評議結果應當以適當形式、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上級黨委、政治機關和黨支部(基層黨委)應當將評議結果作為對評議對象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對不滿意票超過1/3的,進行批評教育;對不滿意票超過半數的,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組織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下列事項,軍人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和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要求,組織官兵進行民主監督:
(一)軍官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等情況;
(二)軍官、骨乾文明帶兵情況;
(三)官兵遵紀守法情況;
(四)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經費收支情況;
(六)伙食管理情況;
(七)公用物資保管使用情況;
(八)其他需要民主監督的事項。
軍人委員會應當在了解官兵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每周審查一次食譜,每月檢查一次經費收支情況,每季度檢查一次公用物資保管使用情況,每半年組織官兵聽取一次本單位首長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報告。
軍人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民主監督情況及時向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匯報,並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黨支部(基層黨委)和本單位首長對官兵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對本單位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盡快解決,至遲不超過1個月;本單位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提請上級解決。
第二十四條出席旅、團級單位軍人代表會議代表,由軍人委員會組織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由班、排(分隊)醞釀討論,軍人委員會根據多數官兵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並在選舉前至少提前5天予以公布。代表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1/3至1倍。
軍人大會選舉時,參加投票的人數超過本單位全體官兵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官兵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實到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軍人大會是開展民主活動、實現官兵民主權利的主要形式。
軍人委員會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軍人大會。軍人大會必須有超過應到人數半數的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討論推薦事項的,必須有超過應到人數4/5的人員到會;但駐地分散、難以按照規定人數召開軍人大會的,可以由班、排(分隊)組織討論,提出意見,報軍人委員會匯總。
軍人大會由軍人委員會負責記錄。記錄應當真實准確、詳細完整,不得漏記、補記或者作假。討論選舉、推薦事項的會議記錄,必須由3名以上士兵代表和軍人委員會主任簽字。
第二十六條基層單位應當設立事務公開欄,一般每月公布一次有關情況,重大事項、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七條官兵參與民主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事,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敢於堅持原則,勇於批評和監督;相互尊重,平等參與,平等議事;堅決執行黨支部(基層黨委)的決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搞自由主義和極端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