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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通訊員曲明):印花稅作為地方稅的一個小稅種,收入規模小、稅源零星分散,一直是稅收征管中的難題。從今年4月開始,天津市地稅局實行印花稅納稅申報核定征收辦法,不僅堵塞了征管漏洞,提高了征管水平,還帶來該項稅收大幅增加。截至7月31日,全市征收印花稅6.39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5億元,增長64.3%。
自行『貼花』有漏洞
據了解,印花稅是對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其特點是覆蓋面大、稅源涉及面廣、稅率低、稅負輕、征收手續簡便。在繳納方式上,實行『三自納稅』原則:即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應『自行計算、自行購花、自行貼花』,納稅人還可以匯總繳納。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由於納稅人對印花稅缺乏了解,自覺納稅意識還不夠強,合同種類、數量繁多,又分散在財務、供銷、生產等各部門,納稅人難以如實匯總統計,有些納稅人經常出現不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現象。加上稅務部門征管手段不力,造成了印花稅征管漏洞較大。
據北辰區地稅局人士介紹,2007年7月,該局曾對當地經銷鋼材的商品流通行業進行了印花稅調研,共調研了683戶。調查發現,該行業2004年1月至2007年6月的進銷額合計為19530.4億元,按規定應繳納印花稅4591.1萬元,而鋼材行業實際繳納印花稅僅為184.6萬元。其中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的進銷額合計為907.8億元,按規定應繳納印花稅2723.3萬元,而整個鋼材行業實際繳納的印花稅僅為69.9萬元。據介紹,未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之前,這種情況在各個區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核定『印花』意在管
為加強印花稅征管,防止稅款流失,天津市地稅局制定了《天津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從2008年4月1日起,實行印花稅納稅申報制度。該制度以納稅人銷售(營業)收入、業務支出等的一定比例為計稅依據,對印花稅進行計算征繳。征收范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列舉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11種應稅憑證。
印花稅核定征收適用對象包括:即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雖然建立了登記簿,但不能完整、准確、及時登記的,不能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實際繳納的印花稅額與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應稅行為所記載的計稅金額明顯不一致的。
納稅人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也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期應繳印花稅稅額=核定期銷售收入(業務支出)×核定比例×適用稅率。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10日前自行申報納稅,據實填寫《印花稅核定征收申報表》,准確計算並按時繳納稅款。
改革『印花』更公平
改革印花稅征管,起初納稅人並不理解。為此,各區縣地稅局選擇經營比較集中、易於管理、實行核定征收前印花稅征管的空白點及增值稅納稅人作為核定印花稅工作的突破點。如河東區地稅局選擇房地產、建築安裝、交通運輸企業進行試點,北辰區地稅局以鋼材企業作為啟動行業。由於這些企業日常核算中,印花稅接近全額繳納,推廣起來難度較小,改革很快得到大企業的認可。開發區由於大型企業較多,財務核算比較健全,進而對印花稅納稅較規范的,依然采取納稅人自己匯總納稅的方式。
據介紹,天津市地稅局規定的11項印花稅應稅憑證種類的核定比例幅度,都是經過廣泛調研確定的,並得到納稅人的認同。某鋼材貿易公司王女士認為:『以前,印花稅有的人繳有的人不繳,全靠納稅人自覺。現在,所有企業都站在了一條起跑線上,我感覺公平了。』而另一位財務人員劉女士則說,她最大的感受是印花稅核定征收後,企業的涉稅風險小了。她說,印花稅政策規定比較復雜,作為企業的財務人員,往往對應稅憑證的認定,適用稅率的運用難以掌握,也不容易准確操作。加上簽訂的合同種類、數量繁多,又分散在財務、供銷、生產等各部門,進行匯總統計時很難完全掌握,所以也會出現涉稅風險。印花稅實施核定征收以後,情況就不同了,只要按照稅務部門核定的比例及時申報繳納就可以了,也不用擔心對政策理解有誤而出現問題了。